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审查工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全区“转作风优环境”及“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办理集体合同备案相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办理法律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企业集体合同需在企业所在地的人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二、所需材料 1.集体合同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 2.集体合同文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如果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1.收到集体合同后15日内审查完毕并制作、送达《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2.逾期未审查或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资格、程序、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及时对集体合同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写进《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 4.提出异议或修改建议后,应提醒用人单位与职工就人社部门提出的异议或建议进行研究,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重新送审。 四、办理时限 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五、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经办人:邬周英,电话:0791-83839511,网上办理邮箱:337539901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