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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为我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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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办、管理处: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我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减轻养老负担,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财政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5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5〕17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7〕26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发〔2015〕1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为我市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洪民字〔2018〕1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发展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全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红社发[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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