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要求,现就扎实推进我区流湖镇、厚田镇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为把这项民生实事做细做实做好,下面围绕群众最关注的问题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问:什么是农村危房?
答:危房是“危险房屋”的简称,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及保证居住的房屋。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态分为C、D两级。C级危房是指地基基本稳定,个别非承重构件受损破坏,经过加固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D级危房是指地基基础出现损害,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问:什么是农村危房补助对象?
答: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具体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易返贫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为保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问:农村危房补助对象怎么认定?
答: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其他脱贫户,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由区残疾人联合会商农业农村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且属于以上六类对象认定范围。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享受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补助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唯一住宅的农户。
问:农村危房房屋怎么安全鉴定?
答:危房是指住房经技术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D级(整栋危房)的农房。房屋危险程度鉴定,区住建局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赣建村〔2020〕6号),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行的农房安全鉴定办法,组织人员培训后逐户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于结构安全情况复杂、难以简易判断的农房,可安排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检验并提出鉴定意见。无房户指无自有房屋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由农户本人申报、村级评议、镇村两级公示等措施认定。
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改造标准及兜底保障是哪些?
答:1)改造方式:因地制宜,引导农户选用切合实际的改造方式。C级危房应实施维修加固,D级危房且无维修加固保留价值的应拆除重建,无房户可新建。新建房屋应以就地就近建设和农户自建为主,也可通过购置村内闲置安全农房解决安居问题。对无自主改造能力、自筹资金和劳动能力极弱的特别贫困户,镇政府和村集体要通过兜底帮扶措施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异地建房的,要及时拆除危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持购买城镇商品房和敬老院建设,享受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迁政策的,不得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中的改造质量安全要求:房屋维修加固要在房屋主要危险构件全部甄别鉴定完成的前提下,逐项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达到15年以上安全期限。禁止使用补助资金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新建房屋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居住功能、建筑风貌、室内外环境等设计和施工,达到30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同时房屋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应符合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农村建房审批部门要对建房面积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严格管控,坚决防止超标准建房。
3)兜底保障。对自筹资金和劳动能力极弱的低收入农户,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居问题:一是区住建、农业农村、民政、残联等部门要重点从自筹资金能力和家庭劳动能力等方面,制定自筹资金和劳动能力极弱的低收入农户的认定标准、程序等细则,严格精准认定,绝不扩大范围。二是可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组织安排帮建代建、实施“交钥匙工程”、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安全的闲置农房等方式解决自筹资金和劳动能力极弱的低收入农户安居问题。“交钥匙工程”要坚持解决最基本居住的功能定位,面积严格执行《关于严控农村危房改造新建房屋面积的通知》(赣农房办字〔2019〕5号)要求,即1-2人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3人户不超过50平方米,3人以上户不超过60平方米。项目标准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家电、家具等设施,绝不“拔高标准、吊高胃口”。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实施,做好房屋流转。
问:资金筹集、补助标准、资金拨付是哪些?
答:1)资金筹集:根据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分解下达计划资金情况和省、区两级财政配套要求落实资金。各镇要做好涉农资金统筹,鼓励发动社会帮扶和引导农户自筹等渠道筹措资金。区危改办按程序要求及时将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监管服务平台拨付到补助对象社保卡账户上。实施“交钥匙”工程或代建(维修)的,经区危改办组织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由区危改办拨付至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2)补助标准:根据不同对象类型、不同改造方式等不同情况,我区农村低收入群体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危房改造新建房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补助3.8万元;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每户补助2.8万元。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具有残疾人身份的残疾人家庭(含军残证人员),每户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00元标准增加安排补助资金。
危房改造维修加固房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补助1万元;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每户补助0.8万元。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具有残疾人身份的残疾人家庭(含军残证人员),每户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00元标准增加安排补助资金。按照上述标准安排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将其追加安排补助农村低收入群体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或根据财政部门资金统筹使用管理规定与其他涉农资金统筹使用。
3)资金拨付: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程,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验收、资金拨付。今年起,凡新建房屋的,开工后必须及时拨付不低于补助总额50%的资金,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资金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做到竣工一户、验收一户、拨付一户。由村委会和补助对象签订协议实施“交钥匙”工程或代建(维修)的,补助资金由区危改办拨付至指定的第三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