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实施办法
洪府发〔2006〕8号
第一条
为帮助我市青年尽快提高职业技能,积累职业经历,增强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的通知》(劳社部[2005]35号)、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实施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通知》(赣劳社[2005]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青年职业见习计划是针对缺乏社会实践、职业经验的青年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行动。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管理等预备就业岗位,接纳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进行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的职业见习。
第三条
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实施对象为具有南昌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岁至25岁(特殊情况可放宽至30岁),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未就业或已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第四条
见习单位招募
1、参与应招条件。用人单位管理规范,并能提供技术、管理等预备就业工作岗位。
2、见习单位申报程序。由用人单位提出参与应招申请,填写《见习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见习培训计划和具体见习岗位说明书。
3、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与应招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发给认定文件。
1、参与应招条件。用人单位管理规范,并能提供技术、管理等预备就业工作岗位。
2、见习单位申报程序。由用人单位提出参与应招申请,填写《见习单位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见习培训计划和具体见习岗位说明书。
3、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由就业服务机构对参与应招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发给认定文件。
第五条
见习供需对接
1、见习信息发布:见习需求信息(单位、岗位、人数、期限、条件、要求等),由市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在劳动保障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
2、见习学员报名:要求见习的学员填写《见习学员申请登记表》,持身份证(户口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失业证、学历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市就业服务机构报名。
3、见习供需对接:市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通过网上供需双向选择或劳动力市场直接见面等形式,帮助失业青年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
见习单位录用见习学员后应及时填写《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表》,并与见习学员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报市就业服务机构备案鉴证。协议书应明确:〈1〉见习期限;〈2〉见习岗位;〈3〉见习期生活费、综合保险等见习待遇;〈4〉见习安排计划;〈5〉见习学员应遵守的纪律;〈6〉见习单位职责;〈7〉其他有关事项。
1、见习信息发布:见习需求信息(单位、岗位、人数、期限、条件、要求等),由市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在劳动保障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
2、见习学员报名:要求见习的学员填写《见习学员申请登记表》,持身份证(户口本)、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失业证、学历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市就业服务机构报名。
3、见习供需对接:市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通过网上供需双向选择或劳动力市场直接见面等形式,帮助失业青年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
见习单位录用见习学员后应及时填写《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表》,并与见习学员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报市就业服务机构备案鉴证。协议书应明确:〈1〉见习期限;〈2〉见习岗位;〈3〉见习期生活费、综合保险等见习待遇;〈4〉见习安排计划;〈5〉见习学员应遵守的纪律;〈6〉见习单位职责;〈7〉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见习管理服务
1、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员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市就业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参与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2、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学员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见习;学员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见习单位同意正式录用,应及时办理录用手续,不得延长见习期限。
3、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学员出具《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此表作为就业的证明。
4、见习期满后,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见习学员,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创业愿望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条龙创业跟踪辅导服务。
5、就业服务机构应对见习单位的见习培训、见习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和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开展就业跟踪服务,对职业见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统计。
1、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员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市就业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参与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2、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学员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见习;学员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见习单位同意正式录用,应及时办理录用手续,不得延长见习期限。
3、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为见习学员出具《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此表作为就业的证明。
4、见习期满后,未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见习学员,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有创业愿望的,由市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条龙创业跟踪辅导服务。
5、就业服务机构应对见习单位的见习培训、见习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和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开展就业跟踪服务,对职业见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统计。
第七条
职业见习补贴
(一)职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
1、职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依照赣府发[2001]32号文件有关规定,政府为见习学员提供见习综合保险补贴,标准按每年不超过2万元/人的财物损失理赔和意外人身伤害理赔的保险费标准执行。
2、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对使用见习学员并发放生活费的见习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见习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职业见习补贴核拨程序
1、职业见习综合保险由见习单位为见习学员办理,并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申请时填写《职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见习学员职业见习综合保险保单复印件;〈2〉南昌市青年职业见习综合保险协议书复印件。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及时申报费用拨付。
2、见习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由见习单位填报《职业见习岗位补贴申报表》,申请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并提供下列材料:〈1〉见习学员生活费发放表;〈2〉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市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对见习单位申报职业见习岗位补贴进行审核,并及时申报费用进行拨付。
(一)职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
1、职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依照赣府发[2001]32号文件有关规定,政府为见习学员提供见习综合保险补贴,标准按每年不超过2万元/人的财物损失理赔和意外人身伤害理赔的保险费标准执行。
2、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对使用见习学员并发放生活费的见习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见习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职业见习补贴核拨程序
1、职业见习综合保险由见习单位为见习学员办理,并向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贴。申请时填写《职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见习学员职业见习综合保险保单复印件;〈2〉南昌市青年职业见习综合保险协议书复印件。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及时申报费用拨付。
2、见习岗位补贴实行先发后补的办法,由见习单位填报《职业见习岗位补贴申报表》,申请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并提供下列材料:〈1〉见习学员生活费发放表;〈2〉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市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对见习单位申报职业见习岗位补贴进行审核,并及时申报费用进行拨付。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