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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红谷滩新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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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互动并进,加快培育我区重大产业的发展,提升、优化城市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以下措施,进一步加快全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一、金融业
入驻红谷滩新区南昌金融大街的金融机构,可享受《南昌市中央商务区金融大街(暂定名)优惠政策》,入住红谷滩新区但在南昌金融大街以外的金融机构可享受以下政策:
1条  对入驻红谷滩新区购地新建办公大楼建筑面积在1至1.5万M2的,按12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奖励;新建办公大楼建筑面积在1.5至2万M2的,按140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奖励。并可享受《南昌市中央商务区金融大街(暂定名)优惠政策》中除第1至4条以外的优惠政策。  
2条  对入驻红谷滩新区购买或租赁办公大楼从事金融保险及延伸产业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奖励。
二、总部经济
对投资总部基地建设的企业可享受《红谷滩新区总部基地建设暂行办法》的有关政策,对入驻总部基地或区内其他楼宇办公经营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3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200强企业总部,销售公司、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分支机构(依据总公司有关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确定),且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奖励。
4条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200强企业总部,销售公司、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分支机构(依据总公司有关文件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确定),且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5元人民币/平方米给予房屋租赁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的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实行租房补贴的,补贴资金在企业第一次缴纳非零税金后满一年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税收后兑现。
三、商贸服务业
5条  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的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凡建成后主体商业产权永不分割出售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对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奖励。
6条  对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0000M2以上的大型商业设施,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且建成后主体商业产权永不分割出售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对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7条  对入驻赣江新天地商业街区或租用新区建设的公建部分用作商贸服务业的企业,且面积在1000 M2以上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奖励。
四、宾馆业
8条  对新建成的建筑面积在5万 M2以上的并属五星级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给予100%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五、科教文卫体及旅游业
9条  对投资建设科教文卫体及旅游服务等项目的,三年内市、区两级收取的建筑规费予以全免(人防设施应按规定建设,若不建,须按规定缴交人防结建费)。
10条  对经批准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000 M2以上的各类学校(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属义务教育学校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免收或减半征收基础设施配套费。
11条  对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和卫生发展规划的医疗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2条  对入驻新区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100%奖励;年旅游业务收入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50%奖励。
13条  对入驻新区的全国百强旅行社且年上缴税费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服务承诺
14条  投资者及企业的中高级技术,管理人员可根据本人要求,由新区教育部门安排其子女在区内就近的区属学校入学就读。
15条  凡新区内单位和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新区协助办理有关调动、挂编手续。协助企业办理员工招聘、培训、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技术职称评定及出国人员政审等工作。
16条  在新区设立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在“区内注册、区内纳税、区外经营”的享受同样优惠政策。
七、其他
17条  对符合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优惠政策的,以不重复并从高享受为原则予以奖励、补贴和支持。此后国家、省、市若有新的政策规定,新区将及时对本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18条  本政策由红谷滩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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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