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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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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48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带动和稳定更多的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一)凡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诚实守信,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从事个体经营或种养殖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职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留学回国人员、残疾人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个人创业的人员。
 
  (二)对上述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带动就业人员在3人以上50人以下,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
 
  (三)对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
 
  (四)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情况,提供二次扶持。
 
  (五)对原已扶持的个人,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项目持续经营、扩大或改变的,可视其经营规模、带动就业人数、归还贷款、信用记录、贷款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再扶持。
 
上述扶持对象的创业项目必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一)对符合个人创业条件的贷款额度,根据创业项目、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符合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条件的贷款额度,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三)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条件的,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安置人数、经营状况、经营项目、信用情况和还贷能力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400万元。
 
  (四)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额度和期限根据个人信用状况和实际创业成果评估确定,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
 
  (五)上述创业贷款期限为2年。如需提出二次扶持或再扶持,必须是在享受完前一轮扶持政策之后,再按规定提出申请。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
 
  (一)借款申请人(单位、企业)反担保方式包括:
 
  1.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2.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职工提供信用担保;
 
  3.创业人员3户以上互相联保;
 
  4.经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定信誉度高、有一定财产和稳定收入的其他人员;
 
  5.资产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企业房屋建筑物、个人住宅等);
 
  6.有价证券质押(股票、存单、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等)。
 
  (二)个人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二次扶持、再扶持的人员可与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协商选择一种方式办理反担保。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必须提供资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方式办理反担保。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明确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和财政贴息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采取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贴息的方式。经办银行对个人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二次扶持、再扶持发放的创业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除外),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指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其中,除中央财政承担25%以外,地方财政承担25%;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中央财政承担25%以外,地方财政承担75%。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贷款额度超过200万元部分,各地视财力状况,可以适当给予贴息。
 
  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监督考核
 
  (一)各经办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扶持创业带动和稳定就业的各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完善操作规程,简化审核手续,缩短审批发放时间,提高服务效能。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担保基金、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指标纳入民生工程目标考核范围,实行定期通报、检查和督促。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西省人力资源     江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
 
                                          和社会保障厅                       南昌中心支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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