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教师培训管理,完善培训学习管理制度,使教师培训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真正让培训落到实处,现根据教育部、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各中小学、幼儿园自行组织的培训,针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为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参加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 教师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各学校、幼儿园应严格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硬化预算约束,严格培训费支出管理,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二章 培训的形式和内容
第五条 培训形式按照培训地域划分,分为学校培训和外出培训,主要形式有观摩学习、骨干培养、专题讲座、专项培训、网络培训、业务交流、短期培训和学习进修等。
第六条 培训具体内容应结合学校目前开展工作,遵循教师专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把握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和执教能力的方法与途径,紧密服务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第七条 各学校、幼儿园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和制定本单位教师培训计划,包含培训经费、培训方案、培训人数、培训目标等内容,优先选派重点学科专业教师进修培训,每学期开学前两周上报培训计划,由区教体局上会讨论,待会上通过,凭会议纪要方可实施。
第八条 为保证培训计划的落实,教师应当服从学校的培训计划,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变更。
第九条 对于培训计划之外的学校临时组织的培训或外出学习超过3人以上(含3人)的培训,需填写《红谷滩区学校(幼儿园)临时培训计划报备表》,履行报备程序后再实施。(详见附件1)
第十条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在《红谷滩区学校(幼儿园)外出学习培训人员承诺书》上签名,承诺严守相关纪律。(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外出学习培训(学历培训除外)有关人员,学习培训结束后,必须采取撰写学习心得体会、编写学习简报、举行讲座、上公开课等方式反馈学习效果。
第十二条 参训教师要接受教师发展中心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培训学时计入继续教育证书,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条件之一。
第四章 培训纪律
第十三条 严禁以培训的名义,变相外出旅游,严禁学校之间无实质工作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控制集体外出培训的次数和数量。
第十四条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要重视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确保旅途平安。
第十五条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外出学习培训人员要注意文明礼貌,遵守公务礼仪,不能做有损于本单位和教师形象的事。
第十六条 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要求,认真做好学习笔记;要按时参加学习培训活动,不得提前或变更路线、绕道前往培训地点。学习活动结束后要立即返回,不得提前离开或推迟返回。
第十七条 外出学习培训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参训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区教师发展中心督查培训效果。外出学习培训人员如有违反培训纪律行为,一经查实,则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红谷滩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