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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谷滩区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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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府发〔202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门,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红谷滩区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3日

红谷滩区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助力红谷滩区打造区域创新高地,为红谷滩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创新支撑,结合红谷滩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所涉及的支持对象为对红谷滩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和机构,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关系均在红谷滩区,且承诺在红谷滩区合法、存续经营10年以上。

二、支持内容

(一)做大创新主体

1.壮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以上企业2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有效期内的规模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条件并纳入统计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升规奖励。对区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地一年后,仍在有效期内的,视作首次认定,若在其它县区已享受高企认定补助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差额奖励。对当年首次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不包括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2万元一次性奖励。

2.壮大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对经省科技厅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省工信厅认定的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对当年首次通过南昌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区级配套奖励。

3.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作用。鼓励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迁入我区或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我区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促进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提供高质量专业化服务。建立红谷滩区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库及黑名单制度,根据入库机构(不含专项审计机构)当年辅导我区企业成功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5户(不含)以下部分按 0.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5户(含)及以上部分按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做精创新平台

4.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研发平台。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区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备核心研发团队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建设资助。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业(不包括高校、医疗机构等),按就高原则给予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研发投入。

5.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鼓励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建设科技创新载体。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综合类孵化器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专业类孵化器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备案为国家、省级综合类众创空间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备案为国家、省级专业类众创空间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其当年孵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按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运营单位奖励,同一运营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6.鼓励建立研发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新型研发机构,对于首次获批且利用非财政资金组建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获得其他科技创新平台区级奖励的机构按就高原则进行支持。支持营收3亿元以上且尚未建设研发中心的工业企业自建或共建各类研发中心,引导企业开展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建设与认定,按照规定对获得认定的企业予以扶持和奖励。

(三)做大研究与发展(R&D)经费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究与发展(R&D)经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四上企业,按照其享受的市级研发费用后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做实科技成果

8.鼓励技术合同登记。对当年技术合同交易累计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认定的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事业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企事业单位统筹用于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相关支出及奖励。

9.鼓励申报科技奖励。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江西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分获国家奖和省奖的,按就高原则予以奖励,同一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10.支持双创成果落地转化。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及以上的团队携带获奖项目6个月之内在我区创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其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后,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项目补助,并按其实际租赁经营研发用房面积(最多不超过300平米),给予最高每月20元/平米的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期3年,实行先缴后补。自创业企业落户我区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当年比上一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五)做优创新环境

11.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谋划设立科技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重点扶持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我区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加快设立总规模不低于30亿元的VR科创产业母基金,重点扶持区内科技含量高、竞争能力强、具备高成长性、有上市潜力的企业,逐步建立针对数字经济领域产业全生命周期的融资服务模式。

三、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月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原《红谷滩新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洪新办发〔2016〕66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红谷滩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具体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中政策条款若与区级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已经享受“一事一议”特殊扶持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同一类型的普惠性扶持政策。

3.申报单位须如实、完整、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取得的奖励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对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5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列入红谷滩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红谷府发27号 红谷滩区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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