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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谷滩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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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单位,各镇、街道,驻区有关单位:

红谷滩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2025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红谷滩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红谷滩区已建成和新建投入运行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各镇(街道)为主、服务外包、部门监管”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实现“运维管理规范,设施运行正常,出水达标排放”的目标。

第二章运行维护职责分工

第四条红谷滩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质量进行监督监测。协调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对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联合考核以及适用本办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红谷滩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负责编制运行维护资金年度预算,配合做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条红谷滩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七条各镇(街道)作为业主单位,负责依法依规确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依据考核综合成绩核定第三方运维服务费。

第八条各镇(街道)负责督促本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收集管网、污水处理主体设施维修工作,明确管理科室和落实管理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对适用本办法的设施申请动态调整;按照建管结合原则和有关规定对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的运行维护工作开展监督、监管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九条各行政村配合各镇(街道)履行本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新建(改建)农户污水接入污水处理设施;加强问题公示、上报、宣传教育等工作,形成“区-镇(街道)-村”三级联动机制。

第十条各镇(街道)应落实运维管理主体责任,督促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职责及要求,建立运行维护管理专业队伍,制定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定期维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并定期向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行维护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服务费由区农业农村局拨付,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由各镇(街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程序依法依规确定,运维费包括设施电费、水质监测费、终端维护费。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年维修费用(除日常运行维护检修等)按各镇(街道)实际发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修费报销,各镇(街道)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FMBR膜及污水收集管网、窖井、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等构筑物维修完成后,提交维修方案、支付凭证、维修竣工验收单及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出具的试运行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区财政下达维修费至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6日实施。

附件:红谷滩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考核方案

附件:

红谷滩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维考核方案

为加强我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监管,不断提高出水达标率,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确保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有钱建、能运行、有人管、能长效”,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办发〔2021〕23号)、《红谷滩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范围

各镇(街道)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已建成投入运行污水处理设施)。

二、考核方式

采取各镇(街道)自评,区级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方式相结合。

三、考核时间

各镇(街道)自评报告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红谷滩生态环境局备案,区级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核内容与标准

1.各镇(街道)落实主体责任情况(10分);

2.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情况(10分);

3.各镇(街道)政府运维资金落实情况(10分);

4.各镇(街道)农村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15分);

5.各镇(街道)建立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情况(5分);

6.各镇(街道)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相关档案(15分);

(1)树立明显标识牌,内容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名称、建设能力、处理工艺、服务人口、维护人员电话等信息(4分);

(2)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内容、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情况(4分);

(3)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情况报告和处理结果记录(4分);

(4)年度运行维护、检修、测试记录(3分);

7.例行监测及达标排放情况(15分);

(1)按照《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02-2019)》及要求,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排水口规定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8分);

(2)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7分)。

8.区级抽查情况(20分)。

五、考核程序

1.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考核要求,提前对当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在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相关材料。

2.红谷滩生态环境局联合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各镇(街道)进行农村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抽检。

六、考核原则及结果运用

考核秉承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所有得扣分内容均留存文字、影像等资料作为依据。

考核结果运用于第三方运维服务费的计算,考核综合成绩70分以下视为不及格,考核结果向第三方运维服务单位反馈,如有异议可进行申诉。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镇(街道)考核成绩分别拨付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运维服务费。


    【文字解读】《红谷滩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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