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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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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小额快救”,及时帮助解决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对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各类专项救助以及慈善帮扶等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6.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标准

 “小额快救”救助标准,原则上分为两档:500元、本年度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分为三档: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4倍;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6倍。

四、申请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上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申明书》

五、办理方式

窗口申请:申请“小额快救”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小额快救”以外的临时救助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还可以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网络自助申请:

 

六、办理流程

 

申请“小额快救”的,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理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在确认急难情形的情况下,可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应按规定留存备查。“小额快救”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对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在当日完成办理。

对本地户籍居民提出的“小额快救”以外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现场核验、信函索证、电话询问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实际生活状况、致困原因等调查核实,收集家庭刚性支出、遭遇困难证明等相关材料。实地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开展,与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对申请家庭为本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转介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户籍地申请流程办理。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组织实施实地调查。

 “小额快救”以外的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受理当天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

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介后1个工作日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非常补对象,或者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且在半年内开展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和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常补对象或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临时救助时可不再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小额快救”以外的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实地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救助金额以及是否建议启动“一事一议”,提出初审意见。

 “小额快救”以外的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提出初审意见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居务公开栏公示初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要求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公示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组织形式和要求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初审结果,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对需要“一事一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事一议”,并完成审核确认。

 

七、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联系方式

红谷滩区民政局:0791-83839603

厚田镇民生服务办:0791-83646233

流湖镇民生服务办:0791-83520184

沙井街道民生服务办:0791-83835026

卫东街道民生服务办:0791-82713272

生米街道民生服务办:0791-83500120

凤凰洲街道民生服务办:0791-86365672

九龙湖街道民生服务办:0791-85896210

红角洲街道民生服务办:0791-86365672

龙兴街道民生服务办:0791-8207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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