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红谷滩区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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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责任部门 |
政策 名称 |
救助对象/申请条件 |
救助标准/救助措施 |
文件依据 |
类型 |
咨询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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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委政法委 |
司法救助 |
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可向办案机关提出救助申请,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如实提供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法律文书、是否获得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
为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帮助解决生活急迫困难。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救助金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根据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造成的不同情形实施救助。 |
《江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办法》(赣政法〔2018〕78号) |
司法 救助 |
区法院:18970001866 区检察院: 12309 区公安分局: 0791-88222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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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教体局 |
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对符合入园年龄,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提供政府资助,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 |
1.《江西省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意见》(赣教发〔2013〕115号) 2.《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3〕77号) |
教育 救助 |
0791-83950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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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教体局 |
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对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
1.《江西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赣财教〔2026〕1号) 2.《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赣教助字〔2019〕10号) |
教育 救助 |
0791-83950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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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教体局 |
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对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 |
教育 救助 |
0791-8395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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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民政局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持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1.2026年南昌市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1352元,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2.2026年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795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特困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10元,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
1.《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洪民规字〔2025〕3号) 2.《关于提高南昌市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洪民字〔2026〕18号) |
基本生活救助 |
0791-83839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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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 |
对持有本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或者家庭总收入在扣减刚性支出后(基本生活支出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2026年红谷滩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每人每月104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1035元,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 |
1.《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洪民规字〔2025〕3号) 2.《关于提高南昌市困难群众保障标准的通知》(洪民字〔2026〕18号) |
基本生活救助 |
0791-83839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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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或者家庭总收入在扣减刚性支出后(基本生活支出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生活困难家庭。 |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且家庭成员以“单人户”形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经审核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保、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政策。 |
《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洪民规字〔2025〕3号) |
基本生活救助 |
0791-83839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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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民政局 |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区户籍;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80%;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规程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财产状况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
1.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且家庭成员以“单人户”形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经审核确认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保、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政策。 |
《南昌市社会救助操作规程》(洪民规字〔2025〕3号) |
基本生活救助 |
0791-83839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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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民政局 |
小额快救 |
对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给予“小额快救”。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材料。 |
“小额快救”救助标准,原则上分为两档:500元、本年度当地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 |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6〕4号) |
急难社会救助 |
0791-83839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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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民政局 |
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 |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对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各类专项救助以及慈善帮扶等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 5.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6.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除“小额快救”外的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分为三档: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2-4倍;本年度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6倍。 |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民规字〔2026〕4号) |
急难社会救助 |
0791-83839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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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民政局 |
生活无着流散人员救助 |
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者等临时遇困人员。 |
为流浪乞讨等各类临时遇困人员提供街面救助、临时照料、救助寻亲、护送返乡等救助,按照流浪乞讨等各类临时遇困人员实际需求执行。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
急难社会救助 |
0791-83837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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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民政局 |
临时应急补充救助 |
(一)城乡低保户因重症病、非自然灾害(火灾、车祸致重残、溺水身亡等)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二)在城乡低保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因重症病、非自然灾害(火灾、车祸致重残、溺水身亡等)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三)因遭遇火灾溺水身亡、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经县级慈善、民政部门实施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四)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应急补充救助联审小组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
(一)城乡低保户家庭,因患重症病、非自然灾害(火灾、车祸致重残、溺水身亡等)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县级慈善、民政部门实施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6000元。(二)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患重症病、非自然灾害(火灾、车祸致重残、溺水身亡等)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县级慈善、民政部门实施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三)因遭遇火灾溺水身亡、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经县级慈善、民政部门实施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四)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应急补充救助联审小组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救助标准视认定情况确定;紧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
1.《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应急补充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3〕23号) 2.《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南昌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应急补充救助实施意见的批复》(洪府厅字〔2015〕134号) |
慈善 帮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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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民政局 |
孤儿 |
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212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590元。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8〕172号) |
基本生活救助 |
0791-83837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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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1590元。 |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21〕3号) |
基本生活救助 |
0791-83837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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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民政局 |
续发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18周岁前已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后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和大学阶段连续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 |
保障标准为机构养育每人每月2120元,散居每人每月1590元。 |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 |
基本生活救助 |
0791-83837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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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民政局 |
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 |
具有南昌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持有评定指定医院、县及县以上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详见附件2)出具诊断证明的0-6岁(不满7周岁)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可继续享受照料护理补贴。 |
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 |
《市民政局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洪民字〔2021〕46号) |
基本生活救助 |
0791-83837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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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民政局 |
孤儿助学 保障 |
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入学就读期间提供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
《江西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赣民规字〔2025〕2号) |
其他救助帮扶 |
0791-83837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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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保障 |
18周岁前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
入学就读期间提供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 |
《江西省“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赣民字〔2023〕2号) |
其他救助帮扶 |
0791-83837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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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民政局 |
孤儿助医 保障 |
0-18周岁和年满18周岁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 |
提供2年1次体检(不超过800元/人/次)、诊疗费用(孤儿1年内在定点医院的诊疗费用,包括住院及门诊费用中累计在1000元以上的自付部分)。 |
《市民政局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洪民字〔2021〕46号) |
其他救助帮扶 |
0791-83837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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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区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具有南昌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10元。 |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6〕16号) |
其他救助帮扶 |
0791-83837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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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区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具有南昌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10元。 |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6〕16号) |
其他救助帮扶 |
0791-83837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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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区民政局 |
高龄津贴 给付 |
具有南昌市红谷滩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20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 |
《南昌市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洪民规字〔2025〕1号) |
惠民补贴 |
0791-8383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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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具有红谷滩区户籍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
红谷滩区户籍的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
《南昌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洪民字〔2025〕41号) |
惠民补贴 |
0791-8383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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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具有红谷滩区户籍且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且未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 |
红谷滩区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
1.《南昌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洪民字〔2025〕41号) 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 |
惠民补贴 |
0791-8383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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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区民政局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具有红谷滩区户籍的城乡特困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60周岁及以上(依据出险时实际年龄)老年人,以及除上述两种对象之外的70周岁及以上(依据出险时实际年龄)具有南昌市红谷滩区户籍的老年人(以下统称为“统保对象”) |
统保对象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住院补贴和使用救护车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照赔付标准给予赔付。 |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4-2026年度全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24〕14号) |
惠民补贴 |
0791-8383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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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区民政局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补贴 |
红谷滩区户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赣民规字〔2025〕1号) |
惠民补贴 |
0791-83839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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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区民政局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 |
根据物价上涨指数视情启动。 |
《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21〕1094号) |
其他救助帮扶 |
0791-83839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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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区司法局 |
经济困难群众法律援助 |
特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等特定对象在法定事项范围内,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
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人等特定对象在法定事项范围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
《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
法律援助 |
0791-83830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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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区人社局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 |
对公益性岗位招用的用人单位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不超过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从主管部门相关资金列支。 |
1.《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 2.《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补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84号) 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4〕6号) |
就业救助 |
0791-83833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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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区人社局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按属地管理原则,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 |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每人可享受一次、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申请一次。 |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
就业救助 |
0791-83833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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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区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 |
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卫健委特扶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由地方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赣人社发〔2021〕35号) |
社保帮扶 |
0791-83833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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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区人社局 |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
1.申请人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助创业农民)。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 |
个人最高可申请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正常还款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不超过3轮,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
1.《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规〔2024〕7号) 2.《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通知》(赣人社发〔2025〕25号) |
就业救助 |
0791-83833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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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区住建局 |
城镇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 |
符合公租房政策条件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按17元/㎡/人/月给予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优先保障按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10%的标准收取租金(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系数的低收入家庭为10元/㎡/人/月,租金按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40%的标准收取。补助面积按每人15㎡,每户不超过60㎡。 |
《南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洪府办规发〔2024〕1号) |
住房救助 |
0791-83839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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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区住建局 |
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 |
符合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等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与住房安全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危房改造新建房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每户补助3.8万元;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每户补助2.8万元。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具有残疾人身份的残疾人家庭(含军残证人员),每户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3000元标准增加安排补助资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房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每户补助1万元;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每户补助0.8万元。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具有残疾人身份的残疾人家庭(含军残证人员),每户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3000元标准增加安排补助资金。按照上述标准安排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将其追加安排补助农村低收入群体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或根据财政部门资金统筹使用管理规定与其他涉农资金统筹使用。 |
《红谷滩区2024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红谷府〔2024〕21号) |
住房救助 |
0791-83839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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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区应急管理局 |
应急救助 |
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
主要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 |
《江西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20〕9号) |
受灾人员救助 |
0791-83839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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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区应急管理局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
因灾死亡人员家属。 |
主要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按照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
《江西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20〕9号) |
受灾人员救助 |
0791-83839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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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区应急管理局 |
冬春救助 |
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
不低于中央财政救助标准。 |
1.《江西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20〕9号) 2.《加强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赣应急字〔2025〕23号) |
受灾人员救助 |
0791-83839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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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区应急管理局 |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
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 |
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因灾倒房重建按照每户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保户等按照每户不低于2.5万元的标准给予重点救助;因灾损房维修按照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 |
《江西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20〕9号) |
受灾人员救助 |
0791-83839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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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区应急管理局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因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
主要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90天。 |
《江西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20〕9号) |
受灾人员救助 |
0791-83839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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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区应急管理局 |
干旱灾害救助资金 |
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
主要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省实际和救灾工作需要,原则上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救助时限一般不超过30天。 |
《江西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20〕9号) |
受灾人员救助 |
0791-83839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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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区卫健委 |
疾病应急救助 |
户籍或常住地在红谷滩区内,在辖区医疗机构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以及对公众健康造成重大伤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中需要急救而无保障渠道的患者。 |
在红谷滩区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经各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核准的医疗费用从市本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中直接支付给各相关医疗机构。 |
1.《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 2.《南昌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医疗帮扶 |
0791-86206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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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区卫健委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资助 |
确定为国家计生特扶对象即可与特扶政策一起享受。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每人每年220元。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承保公司按住院天数每人每天110元标准给予住院护理补贴,一年最高累计90天。 |
《关于调整计生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费和护理费的通知》 |
计生帮扶 |
0791-86206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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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区卫健委 |
计划生育特扶 |
同时符合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条件的人员。 |
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过渡期内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以及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根据省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过渡期内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以及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定额资助。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
计生帮扶 |
0791-86206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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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区医保局 |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过渡期内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以及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一)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根据省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二)过渡期内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以及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定额资助。 |
1.《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60号) 2.《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3〕9号) |
医疗救助 |
0791-8385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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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区医保局 |
特困人员、孤儿医疗救助 |
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 |
在定点医药机构因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含门诊统筹)、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60号) |
医疗救助 |
0791-8385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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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区医保局 |
低保对象医疗救助 |
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在定点医药机构因门诊慢特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设起付线,按7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5万元。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60号) |
医疗救助 |
0791-8385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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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区医保局 |
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医疗救助 |
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
在定点医药机构因门诊慢特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南昌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的部分,按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60号) |
医疗救助 |
0791-8385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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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区医保局 |
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医疗救助 |
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 |
在定点医药机构因门诊慢特病、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年度累计超过南昌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60号) |
医疗救助 |
0791-8385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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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区医保局 |
倾斜救助 |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医疗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 |
1.倾斜救助起付标准:南昌市上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办发〔2022〕160号) |
医疗救助 |
0791-83859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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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区总工会 |
已建档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
符合建档标准且已认定为困难职工的家庭。 |
主要用于对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的帮扶保障,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当地低保)标准12个月总和。 |
1.《江西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江西工会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赣工办发〔2020〕56号) 2.《江西省总工会职工困难帮扶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赣工办发〔2025〕26号) |
其他救助帮扶 |
0791-83839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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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区残联 |
残疾人高校 |
对持有南昌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特殊高等院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层次的残疾学生。 |
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特殊高等院校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层次的残疾学生,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4000元、5000元。 |
关于印发《江西省残疾人高校新生奖励办法》的通知(赣残联字〔2022〕24号) |
其他救助帮扶 |
0791-83851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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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区残联 |
家庭无障碍改造 |
符合条件且有能力负担补贴范围外费用的困难重度残疾人。 |
根据残疾类别,对残疾人家庭卫生间厨房、出入口、卧室等进行无障碍改造,具体标准按照市、县两级残联方案执行。 |
《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残联字〔2017〕126号) |
其他救助帮扶 |
0791-83851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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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区残联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当年办理残疾人证的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中央财政彩票公益金的参考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人150元。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04号) |
其他救助帮扶 |
0791-83851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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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国网南昌供电公司 |
困难家庭用电减免 |
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低保户”和“特困供养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每户每月免费用电10度电。如月用电量不到10度电的,按实际用电量免费,对集中供养特困供养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按供养人数,每人每月免费用电10度电。 |
《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3〕987号) |
惠民补贴 |
0791-87333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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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区城管局 区发改委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困难群体 用水减免 |
符合民政部门认定条件且在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对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特困人员、低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补贴14.7元。 |
1.《关于下达〈南昌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洪发改收费字〔2018〕7号) 2.《关于进一步落实供水供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建城〔2026〕6号) |
惠民补贴 |
96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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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区城管局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低收入群众污水处理费减免 |
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符合民政部门认定条件且在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含三县)。 |
1.《关于印发南昌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的通知》(洪发改收费字〔2018〕1号) 2.《关于进一步落实供水供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建城〔2026〕6号) |
惠民补贴 |
96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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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区城管局 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
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优惠 |
符合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
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人员、特困人员等社会困难群体,家庭用气量每户每月15立方米以内按3元/立方米计收,超出部分按3.2元/立方米计收。 |
1.《关于联动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洪发改价管字〔2024〕24号) 2.《关于进一步落实供水供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建城〔2026〕6号) |
惠民补贴 |
南昌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96166 南昌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0791-88534007/88534008 |
(清单内涉及政策为印发之日的政策规定,后期如有政策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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