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小作坊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
(一)食品小作坊经营者终止食品生产,申请注销的;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四)食品小作坊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场所不存在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附件所列单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手续的情形,红谷滩区市场局已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从注销之日起,被注销的登记证和登记证编号停止使用。现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茶园街366号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名单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