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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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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是指在现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框架内,各地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规划、申报、实施、验收、管护、资金兑付以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全面规范,简便易行,确保尊重农民意愿,议事程序合法合规,确保符合农村实际,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是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要尊重农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农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不超过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并在农民筹资筹劳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三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民承受能力,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是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县级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的分配管理、督促检查。市级负责督促各县级编制规划、制订管理办法、对县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负责指导各县级编制规划、制订管理办法、对县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  县级应结合本地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程序,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级应督促所属县级科学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本设区市项目规划工作,汇总编制市级项目规划。

省级应指导县级科学编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本省份项目规划工作,汇总编制省级项目规划,经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各地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优先选择群众急需、受益面大、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分步实施,重点突破,不断提高项目的覆盖面和受益面,项目覆盖面一般不得少于行政村的30%。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省市级备案的管理制度。

村委会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受益自然村组或部分受益群众提出,并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

乡镇人民政府结村级申报的一事一议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等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农业部门。

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会同农业部门对乡镇上报的一事一议项目进行审核批复,并上报设区市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备案,设区市于每年5月15日前汇总所属县项目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

省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将本省份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预算安排、项目建设内容及所在村组名录等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应严格遵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防止以自愿捐款、自愿以资代劳等名义变楞加重农民负担。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根据筹资筹劳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由村两委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三条  县级有关部门及乡镇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使工程质量符合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在项目验收清算时预留奖补资金的一定比例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补项目建成后,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公示制。村委会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对已建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和公示牌,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村民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财政奖补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建设前后图片等相关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县乡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将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市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二次。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组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专项检查和年度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保证一定的检查面。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操作规程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暂停试点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项目规划、申报、查勘、实施、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自发布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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