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着力解决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二、整治重点:对全区范围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对无照经营、无备案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场所多用合一、在居民楼内部开办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非法无证从事金属切割业务的予以查处;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场所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回收过程中环保不达标等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查处;对消防设施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违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和回收违法违规物品等行为予以查处。
三、整治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为自查整改阶段;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为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11月16日以后,为长效管理阶段。
四、相关部门将加大力度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各回收站点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强化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各项监督管理措施,自觉维护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