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公开 > 公共资源配置 > 政府采购 > 采购项目信息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访问量: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红财字【2021】23号

一、项目编号:JXYL2021-G0126

二、项目名称:南昌市红谷滩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新设立企业公章刊刻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南昌市京西图章刊刻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81号

投诉人2:江西省现代印章有限公司红谷滩分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红谷现代城

投诉人3:江西广南工艺印章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号(第4、5店铺)

被投诉人1: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545号红谷城投大厦 11 层

被投诉人2:南昌市红谷滩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区茶园街 366 号红谷滩区市民中心

四、基本情况

南昌市红谷滩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委托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南昌市红谷滩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新设立企业公章刊刻服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采购编号:JXYL2021-G0126;采购预算(人民币):36万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2021年1月21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2月22日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2021年2月24日投诉人1,2021年2月25日投诉人2、投诉人3针对中标结果分别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1于2021年3月2日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3月18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1称:

我司认为招标代理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没有从根本给出合理答复及对质疑内容歪曲事实,曲解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供的答复文件没有合理的依据,答复文件中没有指出质疑事项做出以招标文件为规定的实际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我司质疑函请求招标单位或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规定做出公平公正的答复。

投诉人2称:

我司认为招标代理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没有从根本给出合理答复及对质疑内容歪曲事实,曲解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供的答复文件没有合理的依据,答复文件中没有指出质疑事项做出以招标文件为规定的实际的问题。

投诉人3称:

我司认为招标代理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没有从根本给出合理答复及对质疑内容歪曲事实,曲解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供的答复文件没有合理的依据,答复文件中没有指出质疑事项做出以招标文件为规定的实际的问题。

被投诉人1称:

我司于投标截止时间后按电子化招投标程序进行了投标文件解密,以及对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交货期等内容进行唱标,对唱标内容无异议的,在开标会结束后由到场投标企业签字确认。在唱标过程中,南昌正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南昌敦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货期为“0.5个小时”,红谷滩新区赣瑞公刻店交货期为“2022年2月22日”,而其他5家供应商的交货期均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000套新设立公章刊刻结束”。我方进入评标室辅助评标老师评审时,及时向评审老师反映此问题。经评标小组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后,评标小组一致认为,交货期为0.5小时的投标单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交货期为2022年2月22日的投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作废标处理。因招标文件服务标准和要求中明确写出“中标服务商承诺在0.5个小时内将刻制的一套三枚印章送达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窗口, 而电子化公开招标的投标供应商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系统自动生成“交货期”的标题,评审老师认为理解角度的不同,不管是单套印章0.5小时的送达交货时间还是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000套新设立公章刊刻结束的服务期,均符合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由此在开始评审时,就对红谷滩新区赣瑞公刻店出具了废标说明,作废标处理,而南昌正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继续参与后续的评标环节。

被投诉人2称:

我单位南昌市红谷滩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委托江西银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南昌市红谷滩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新设立企业公章刊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JXYL2021-G0126)于2021年2月22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并委派涂丽芳同志为采购人代表、汪卫锋同志为监督人,到开评标现场进行全程监督。

投标截止时间后按电子化招投标程序进行了投标文件解密,以及对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交货期等内容进行唱标,对唱标内容无异议的,在开标会结束后由到场投标企业签字确认。在唱标过程中,南昌正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南昌敦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货期为“0.5个小时”,红谷滩新区赣瑞公刻店交货期为“2022年2月22日”,而其他5家供应商的交货期均为“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000套新设立公章刊刻结束”。发现供应商交货期填写不同时,我们及时向代理机构提出疑问,希望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辅助评标老师评标时,能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得出结果。由于我方全权委托代理机构,且完全相信认可评标专家的专业性,在评标结束收到评标报告后,我们确认该项目的结果,并按法律法规在收到评标报告的两个工作日内出具中标确认书,代理机构按照后面的程序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该项目的中标公告。

公示后,代理机构接到了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人的质疑函,代理机构第一时间与我单位沟通,并说明了当时的情况,因招标文件服务标准和要求中明确写出“中标服务商承诺在0.5个小时内将刻制的一套三枚印章送达行政服务中心指定窗口”, 而电子化公开招标的投标供应商在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系统自动生成“交货期”的标题,评审老师认为理解角度不同,不管是“单套印章0.5小时”的送达交货时间,还是“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000套新设立公章刊刻结束”的服务期,均符合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也实质性的响应了我单位对该项目的交货要求。经过我单位与代理机构的讨论后,代理机构客观真实地对递交质疑的供应商进行书面回复,说明解释其质疑事项。

最后,本单位再次声明及承诺,一直以来都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1、投诉人2、投诉人3所称投诉事项的问题。

1、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电子化政府采购投标开标一览表模板中的标题第三项为“交货期”。中标供应商南昌正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标题中交货期的内容填写为“0.5小时”,且其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中对招标文件要求的“5.服务期:同意并知道服务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6000套新设立公章刊刻结束”已载明为响应。南昌正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电子化政府采购规定格式,投标有效。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两家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人1、投诉人2、投诉人3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人1、投诉人2、投诉人3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红谷滩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红谷滩区财政局  

2021年04月15日

扫码浏览
红谷滩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