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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救助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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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户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符合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保障标准

2023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15元/月/人。

、申请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上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申明书

、办理方式

窗口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网络自助申请:


、办理流程

、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部分规定

家庭财产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商业保险、机动车辆、房屋、船舶、大型农机具以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社会救助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一)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理财产品、商业保险、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的总值人均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的或者家庭金融资产总额超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  

(二)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和两轮电动、普通摩托代步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非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且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如别墅、豪宅等;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含有产权和无产权);

(四)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高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的或者家庭金融资产总额超过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五)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一)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二)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三)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四)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二)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三)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四)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

办理地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联系方式

红谷滩区民政局:0791-83839603

厚田乡公共服务办:0791-83646233

流湖镇公共服务办:0791-83520184

沙井街道公共服务办:0791-83838239

卫东街道公共服务办:0791-82713272

生米街道公共服务办:0791-83500120

凤凰洲街道社发办:0791-87389378

九龙湖街道社会办:0791-85896210

红角洲街道公共服务办:0791-86365685

龙兴街道公共服务办:0791-8396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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