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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主体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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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南昌市红谷滩区各类经营主体报送2023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主体(含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都应当依法报送2023年度报告。(已注销、吊销或被撤销设立登记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先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后,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报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报送时间为2024年3月1 日至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方式

    1.网上填报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地方频道(http://gsxt.amr.jiangxi.gov.cn/),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金色版(http://jx.gsxt.gov.cn/index.html),或关注“江西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栏目→链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地方频道页面,或登录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点击“服务栏”进入江西经营主体年报系统,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http://www.jxzwfww.gov.cn/?flag=gj)→下拉找到“特色创新”→点击“查看更多”→在“特色营商环境”中点击“江西经营主体年报系统”,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纸质填报

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通过网上填报,也可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按要求逐步填报。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可以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逐项如实填写后,提交给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流程

经营主体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填写相关信息。首次填报企业年度报告和公示即时信息的,请先完成"企业联络员"注册。注册成功后,点击"企业联络员登录",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凭手机获取的验证码登录公示系统进行年报。若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请点击进入"企业联络员变更"填写相关信息。成功注册后按照顺序填写信息并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未报送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报告的经营主体,应补报未报的年度报告。补报后,再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及时到登记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五、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主体登记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对未年报经营主体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提交2023年度年报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吊销登记证。

六、其他事项

1.经营主体对公示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在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发现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2.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商务、海关、外汇等部门相关事项实行“多报合一”,经营主体只需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即可完成多部门事项的统一报送公示。

3.大型企业年报还需报送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公示,填报时间为1月1日至6月30日;如企业履行了支付义务,6月30日后允许对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进行修改。

4.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5.取得疫苗生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标准100%年报公示。

七、重要提醒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的规定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罚则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八、咨询方式及电话

经营主体在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时,遇年报事项和公示系统技术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咨询,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年报系统技术支持咨询电话:0791-86355517

年度报告报送业务咨询电话:

红谷滩区局:0791-83855686  沙井分局:  0791-83803315

卫东分局: 0791-83950732  生米分局:  0791-83779356

流湖分局: 0791-83520899  红角洲分局:0791-83770816

九龙湖分局:0791-83508287 凤凰洲分局:0791-83779820

南昌市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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