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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流划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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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红谷滩区第一次水利普查名录外河流划界工作已经红谷滩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1、霞防水、潼溪水、南田水、北城河、岗背水等5条河流管理范围划定

霞防水、潼溪水、南田水、北城河、岗背水等5条河流现状和规划均无堤防,其管理范围为河岸线往陆域方向水平延伸3.5米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二)法律禁止行为

1、禁止在河道及滩地、分洪道、蓄洪区、滞洪区圈圩垦殖或者堵河并圩。

2、禁止种植树木(防浪林、护堤林除外)、芦苇等阻水植物,禁止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

3、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1)采砂、采石、取土、淘金;

(2)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

(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和法律禁止行为

(一)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

1、卫东电排站管理范围划定

卫东电排站管理范围为泵站主体建筑物外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30m、调蓄湖岸线往陆域水平延伸5m及泵站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用地边界线形成的闭合的区域;卫东电排站保护范围为泵站主体工程管理范围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0m和调蓄湖管理范围线往陆域水平延伸100m所形成的闭合的区域。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辖权的设区的市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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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