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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红谷人社监罚催字〔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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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罗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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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谷人社监罚决字[2023]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依法向你(单位)行政催告,请你(单位)自接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将罚款人民币15000元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名称:南昌市红谷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号:791907348000136X0001,开户行:江西银行红谷滩区绿茵路支行 )。

你单位在限期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红谷滩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地址:红谷北大道1319号)。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红谷滩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陈造、李亮亮

联系电话:0791-83830976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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