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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红谷人社监理决字〔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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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理单位:南昌亚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仁旺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南工业园区B-07综合大楼7楼74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9BMHF1C

案由:拖欠民工工资,经责令一次性支付仍拒不整改。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存在拖欠34名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企业经营工商登记信息、《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红谷人社监令字〔2024〕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红谷人社监理告字〔2024〕6号)、邮政及微信送达截图、短信提醒截图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一次性足额支付34名民工合计柒拾伍万贰仟零贰元工资(752002元),其中支付李迎根49400元、夏玲刚23080元、曹正寿52260元、王秀红5500元、张毅9100元、甘波62800元、曹军39825元、李启亭11000元、李加强9000元、邓国红8600元、付春根15580元、付文文12200元、李德田9475元、詹建邦9860元、李敏11800元、雷诚23530元、万国林13900元、黄志兵13000元、李进17400元、刘爱国7900元、刘金国17500元、乐智样4500元、王建3000元、王仁飞1000元、郑树华35226元、万怡波40290元、邓振林10410元、万常寿37900元、万常富31200元、张会玲18200元、彭远军76566元、袁志桥9200元、高昭烘9800元、程发海52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谷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昌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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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