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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红谷滩区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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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委、区城管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厚田乡、沙井街办、卫东街办、红角洲街办、凤凰洲街办、九龙湖街办、生米街办:

《红谷滩区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红谷滩区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11号)文件精神,对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27号)文件要求,结合《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办发〔2023〕8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赣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不断改善赣江水生态环境和水域生态功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赣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全面开展赣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积极贡献,彰显首府首区担当。

二、工作目标

在巩固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排查、监测、溯源成果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部核定的292个入河排污口开展整治,2023年底前,建立完善“一口一策”,完成70%左右的赣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截污治污取得阶段性成效。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切实解决污水违规溢流直排问题,逐步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作、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长效管理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加大监测频次。加强入河排污口巡查,对符合采样条件的入河排污口采样监测,对排放量较大、环境影响较大的增加监测频次,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进一步明确污水排放情况和整治工作重点。

(二)实施二次溯源。结合前期查、测、溯的工作基础上,开展二次精准溯源,对入河排污口逐一溯清责任主体、使用状态、污水来源、受纳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等信息,为精准整治打好基础。

(三)完成树标立牌。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合理设置标志牌,公开入河排污口名称、编码、类别、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单位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四)开展分类整治。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对入河排污口逐一制定整治措施并落实整改。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实施分类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各类型排污口具体整治工作要求详见附件1。

(五)强化监管执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排水管网错接混接、雨污混排、污水乱排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工业企业私设暗管、污水直排、借雨水管道排污、污水处理厂违规溢流、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特殊保护区域内非法排污以及利用沟渠、河港、排干等“零存整取”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六)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测管理和问题排查,及时掌握入河排污口动态变化情况和问题隐患并实时更新,及时调整、优化、完善“一口一策”,同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实践,相关部门及属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确保排污口整治和日常监管等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政府是排污口排查、监测、整治及规范化建设的主体,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1.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调度、协调我区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分类整治工作,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重要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厅报告;

负责入河排污口分类命名与编码及标志牌树立工作;牵头工业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沟渠、河港(涌)、排干及其他类型排口的溯源、整治工作,指导责任单位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统一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主体实施整治验收的入河排污口确认销号,并报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办备案,加强日常监管;牵头全区292个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统一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入河排污口确认销号,并报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办备案;协助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2.区发改委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及时掌握工作任务进展;依据单位职责,推动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

3.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建成区范围内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包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港口码头排口的溯源、整治工作,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统一整治标准,督导整治进度,打造示范亮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确认销号,并报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办备案,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排污行为;配合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4.区农业农村局。协同区生态环境局指导责任主体根据排口用途及污染源开展大中型灌区排口、水利排涝口整治工作,督导整治进度,对责任主体实施整治验收的入河排污口确认销号,并报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河长办备案,加强日常监管。配合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三)强化协调调度。区环委会办公室和区河长办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形成月调度、季通报、年总结工作机制,确保整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每月28日前上报阶段性整治进展情况,年底前上报整治销号情况及全年阶段性工作总结。

(四)严格责任落实。区环委会办公室和区河长办定期研判整治工作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的,督促其加大力度、限期整改。

(五)加大宣传力度。建立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网站开设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专栏,公开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进展及成效,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运用主流媒体、政府网站、“两微一端”新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开展宣传,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关注的浓厚氛围。

附件:1.南昌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要求

      2.红谷滩区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清单


附件1

南昌市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要求

一、总体原则

以赣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并衔接相应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行动有序开展。

二、具体要求

(一)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等排放口。

生产废水排污口,包括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没有纳入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产废水排污口、温排水等循环水排污口,以及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或雨水等的混合污水排污口。

生活污水排污口指工业企业内部生活污水与生产废水完全隔绝、且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二者混排等风险的排污口。

厂区雨水排口指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初期雨水或受污染的雨水应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相关要求。

1.依法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责令限期拆除。

(2)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2.清理合并类

(1)工业企业排污口数量超过其责任主体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表要求数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整改,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

(2)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城管执法部门指导尽可能全部接入污水管网,实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排放,不宜纳管的,纳入规范整治类。

3.规范整治类

(1)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排污口应按照排污口准予设置批复、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须在车间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排放口。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规范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自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确保收集处置到位。

(5)所有工业排污口都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并定期开展监测,及时掌握排污动态;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雨水排口应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包括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

水产养殖排污口,指工厂化养殖、池塘养殖等陆基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口。

畜禽养殖排污口,指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的排放口。

种植业排污口,指种植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的排放口。

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包括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没有纳入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污口。

1.依法取缔类

(1)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和种植业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二级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

2.清理合并类

(1)农业农村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由属地政府牵头,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整治措施,清理合并排污口,做好户用污水收集系统和公共污水收集系统的配套衔接,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收集。

(2)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数量超过其责任主体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表要求数量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进行整改,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

(3)鼓励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进行清理合并,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3.规范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相关排放要求,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密集区,由所在乡镇、行政村引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就近就地还田利用,农业农村部门予以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粪污统筹纳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管网集中处理体系,一并处理。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6/1102-2019)限值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并督促整改到位。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由属地政府牵头,住建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密切配合,因地制宜进行整治,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中的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整治措施,并督促指导整改到位。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规范规模化水产养殖企业排污口设置。农业农村部门因地制宜指导推进标准化生态化水产养殖,指导养殖主体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推广应用生态健康养殖和尾水处理技术,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

(4)种植业排口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整治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明确化肥农药的控减目标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主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减少农田灌溉退水对周边水体水质的影响。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调度,避免大水漫灌引发排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汛期和断面超标情况时的排口水质监控和预警。

(5)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中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由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主要包括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和没有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污口。

1.依法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

(2)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清理合并类

城镇和开发区生活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各类生活污水散排口,由城管执法部门依职督促进行整改,属地政府清理合并排污口。

3.规范整治类

(1)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依法取缔类。

(2)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3)因管网建设滞后或因不具备接管条件导致收集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属地政府应编制就近接入市政管网或者新增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完成时间。

(4)排水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应按照设施权属和运行维护职责分工,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开展改造和修复,确保管道正常运行。

(5)所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港口码头排口:包括港口码头内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等的排放口。

1.依法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

2.清理合并类

无。

3.规范整治类

(1)港口码头产生的废水不能直排赣江,必须经处理后回用或者满足环评批复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纳入港口码头废水处理系统处理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和油污水应由管道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或由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转运站转运处置。

(2)所有港口码头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导规范,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3)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各地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港口配备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五)城镇雨洪排口:以雨水排放、排涝泄洪为目的而设置,存在污水混入的排放口。包括城镇雨水收集管网、雨水汇流和行洪通道等的排放口。

1.依法取缔类

无。

2.清理合并类

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丧失实际排水功能,存在借道排污等环境风险隐患的雨洪排口,城管执法部门应督促指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合并。

3.规范整治类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口,由属地进行整治,保证在非降雨季节保持干燥清洁;在降雨时,确保排水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要求。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纳入依法取缔类。

(2)非降雨期间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在保证防洪排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属地政府和产权单位应开展溯源调查并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错混接点已规范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流出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3)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污口,城管执法部门应指导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建设初期雨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或者资源化利用,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4)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口,城管执法部门应指导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5)雨洪排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水质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加强日常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和产权单位应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接收各类污水并向河(湖)排放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依法取缔类

无。

2.清理合并类

无。

3.规范整治类

(1)直接汇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应溯源分析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治到位。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加强河道整治,生态环境、住建(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水利部门依据职责协同推进整改,确保水质达到相应标准。

(3)不涉及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V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确保水质可达到V类水体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整改的督促指导。

(4)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标志牌,并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

(七)其他排口:前述分类中未包括的排口

1.依法取缔类

无。

2.清理合并类

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丧失实际功能,存在借道排污等环境风险隐患的闸、排灌站、泵站、坝等水利设施,水利部门依职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理。

3.规范整治类

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由市直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或企业开展整改,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南昌市红谷滩区长江入河排污口(赣江)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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