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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谷滩区关于建设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引领核心区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聚焦“一号发展工程”全力发展数字经济 发布日期:2023-03-28 10:38:46

红谷府发〔2023〕13号

各乡镇、街道,区委各部门,区直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红谷滩区关于建设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引领核心区的扶持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主动公开)

2023年3月28日



红谷滩区关于建设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引领核心区的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的意见》(赣发〔2022〕4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室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全力打造全省创新引领区行动方案》(洪办发〔2022〕11号)精神,全面落实《红谷滩区深入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全力打造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高地行动方案》(红谷办发〔2022〕6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红谷滩区数字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建设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引领核心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新增企业聚集

1.营业收入奖励。对当年新注册或从区外新迁入九龙湖“元宇宙”试验区的规模以下数字经济企业给予5年营业收入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到500万(不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含)到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含)到1500万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到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15万元奖励。

二、试点推广应用场景

2.开放应用场景试点。鼓励我区参与的以数字经济为主导方向的产业基金遴选投资区内发展前景广阔、持续成长性强的数字经济企业以及技术创新优、应用效果好、复制推广强的数字经济相关应用场景,由我区根据实际需要甄选纳入全区“数字经济示范应用重点企业清单”(以下简称为“重点企业清单”)和“数字经济应用场景示范项目清单”(以下简称为“示范项目清单”),并在我区进行应用场景合作试点。

3.应用场景研发补贴。对在我区进行应用场景合作试点的数字经济企业,在该应用场景验收合格后,对其在该应用场景中投入的研发费用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在“未来产业应用场景示范区”试点的应用场景,按实际研发投入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区内其它区域试点的应用场景,按实际研发投入费用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同类型应用场景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应用场景推广奖励。对在我区进行应用场景合作试点的数字经济企业,在该应用场景验收合格后的2个考核年度内,向区外成功推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对应用场景推广至江西省外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票金额的10%给予奖励;对应用场景推广至江西省内(非南昌市)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票金额的8%给予奖励;对应用场景推广至南昌市内(非我区)的企业,按其实际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同类型应用场景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若该应用场景对我区数字产业贡献特别重大的,可通过“一事一议”协商相应奖补政策。

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5.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门槛的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180万元、280万元、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分两年兑付,第一年度兑付60%,第二年度兑付40%。若企业在第二年度营业收入未达到上一年度申请门槛标准,则不予兑付第二年度剩余奖励。

6.租金补贴。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在我区商务楼宇(园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5年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每年给予人民币35元/m²/月租金补贴,最高补贴20万元/年;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到1亿元(不含)的企业,每年给予人民币45元/m²/月租金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年;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每年给予人民币45元/m²/月租金补贴,最高补贴80万元/年。补贴方式为先缴后补,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在我区实缴的租金总额。

对已在我区享受过其他区级政策租金补贴的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在核减已享受年度后给予剩余年度租金补贴。

7.购置补贴。对在我区商务楼宇(园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数字经济企业,按500元/m²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装修补贴。对购置或租赁我区商务楼宇(园区)的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当年装修用于自用办公的,按不超过500元/m²的标准(低于此标准的以在我区实际发生数为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不含)的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补贴资金分两年兑付,第一年度兑付60%,第二年度兑付40%。若企业在第二年度发生退库转为规模以下数字经济企业,则不予兑付第二年度剩余奖励。

四、强化资源要素支撑

9.企业招聘奖励。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当年新招聘有3年以上外省工作经验的赣籍(本人或其配偶,下同)返昌人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区缴纳社保满1年,任职于企业中层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经认定、公示后,按照每名赣籍返昌人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且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年度营业收入5‰的标准对企业给予奖励,同一赣籍返昌人才可连续申报3年。该奖励由企业按年度收集申报后发放给赣籍返昌人才。

10.高层次人才奖励。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聘用高层次人才(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人才),经认定后,对企业给予高层次人才奖励:对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30万元(含)到42万元(不含)的,给予0.8万元奖励;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42万元(含)到66万元(不含)的,给予1.2万元奖励;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66万元(含)到96万元(不含)的,给予2万元奖励;年度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96万(含)以上的,给予4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其年度在我区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总人数的10%。该奖励由企业按年度收集申报后发放给企业高层次人才。

11.实习实训补贴。支持我区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向经我区认定的数字经济产业应用学院的应届毕业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应届毕业学生实习时间达3个月以上且毕业后在我区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就业(就业是指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首次在我区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按每月500元/人的标准给予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一次性补贴,每人补贴金额不超过6000元。单个企业年度申请实习补贴人数最高不超过50人。

支持我区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与经我区认定的数字经济实训机构合作,开展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应届大学毕业生经培训合格且在我区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就业(就业是指签订了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首次在我区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提供就业岗位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年度申请实训补贴人数最高不超过50人。

12.招商运营奖励。推进数字经济商务楼宇(园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集聚区的商务楼宇(园区)运营机构分别给予18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经认定的我区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商务楼宇(园区),其当年每净增1家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给予商务楼宇(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内存量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的办公场地或注册地址变更而产生的净增不予认定。

商务楼宇(园区)内全部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门槛,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商务楼宇(园区)运营机构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兑付,第一年度兑付60%,第二年度兑付40%。若在第二年度商务楼宇(园区)内全部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营业收入合计未达到上一年度申请门槛标准,则不予兑付第二年度剩余奖励。

13.人工智能算力平台服务补贴。对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或纳入我区“重点企业清单”的规模以下数字经济企业,可于我区人工智能算力平台建成运营后以优惠折扣购买算力服务。

14.母基金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奖励。鼓励母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区设立以数字经济相关产业为主导方向且为我区提供招商培育服务的产业子基金,每新增一个产业子基金,待该子基金投资完毕且完成返投目标后,给予母基金管理机构2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

15.应用场景业主单位工作经费补贴。对负责实施我区“示范项目清单”中应用场景的业主单位,应用场景建设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在该应用场景验收合格后,给予业主单位10万元/个的工作经费补贴。

16.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成果转化奖励。对我区新型研发机构有效转化其在数字经济领域的研发成果,按其单个研发成果转化项目所对应的实际发票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研发成果转化的同类型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附则

1.本办法所指数字经济企业为主营业务范围属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I门类,包括63-65大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本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数字经济企业、商务楼宇(园区)运营机构、母基金管理机构、应用场景业主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

3.享受本办法中扶持政策的企业须规范经营,无违法行为,并书面承诺自享受本办法之日起在我区存续10年以上,期间迁出我区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补贴(奖励)须全额退还。

4.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省、市数字经济扶持政策的,同类型条款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若其同时符合区级同类型扶持政策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享受,不重复奖补。区级同类型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红谷滩区关于大力发展物联网产业的扶持政策(试行)》(红谷府发〔2020〕2号)《红谷滩区关于促进虚拟现实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红谷府发〔2020〕6号)《南昌市红谷滩区促进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试行)》(红谷府办发〔2022〕76号)《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五上”企业培育和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红谷府办发〔2022〕67号)《红谷滩新区服务业发展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洪新工办发〔2020〕52号)等。

已经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办法。

5.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红谷滩区关于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红谷办发〔2021〕78号)不再执行,政策兑现有效期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鉴于市级政策调整,《红谷滩区关于推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红谷办发〔2021〕78号)中的第二条,自2021年9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第12条“招商运营奖励”执行。

6.本办法由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产业导向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办法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办法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红谷滩区关于建设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核心引领区的扶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