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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谷人社监罚决字〔2024〕5号

发布时间:2024-04-19 13:48:45 来源:红谷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中信国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晓波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草金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805532X6                           

案由:未按劳动保障要求报送资料。

认定的事实: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红谷人社监询字〔2024〕69号)要求报送全部资料,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通过邮寄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红谷人社监令字〔2024〕42号),你单位未在指令限期内执行指令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日通过邮寄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谷人社监罚告字〔2024〕9号),你单位虽然提出了异议,但是没有按要求报送全部资料且未妥善解决工人工资问题,也没有按照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到位,故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有企业经营工商登记信息、《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红谷人社监询字〔2024〕69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红谷人社监令字〔2024〕4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谷人社监罚告字〔2024〕9号)、邮政及微信送达截图、工人笔录等证据证明。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赣人社规〔2023〕3号文件)其他类别72序号①的规定,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8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财政罚没账户(到南昌市红谷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北大道1516号方大中心15楼1519室,办理手续),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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