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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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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规范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构建良好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台阶,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江西省科技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市级孵化器按照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类。专业类孵化器是指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孵化器形式。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众创空间按照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类。专业类众创空间是指聚焦细分产业领域,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布局,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建立专业化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等资源要素的聚集,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组织申报、审查、日常管理服务、人员培训和绩效考核初价及择优推荐复评等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市级综合类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在本市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2个月。

(二)孵化场地集中,具有自建或三年以上租赁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并具有与孵化主营业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三)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服务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机构总人数60%。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形成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四)拥有200万元(含)以上的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且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8%,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五)在孵企业20家(含)以上,其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5家。

第七条 市级专业类孵化器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有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

(二)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设施、设备,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中试平台(基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研发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四)技术领域为智能制造、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现代农业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其他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不含公共服务面积)。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条 市级综合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并运营时间满12个月。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有效租期应不少于3年。

(三)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至少3名,聘请专兼职导师至少3名,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四)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0家,且具有科技创新研发活动的团队和企业不少于6家。

(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4家,或每年有不低于2家获得投融资机构的投资。

(六)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场次。

第十一条 市级专业类众创空间除具备本办法第十条所有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大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专业类众创空间的运营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二)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在同一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团队和企业占总数的50%以上。

(三)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四)具有开放式的互联网线上平台,集成或整合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的创新资源、产业资源以及外部的创新创业等线下资源,实现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 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条件及孵化时限要求:

(一)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二)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程序:

(一)申报。由市科技局发布年度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申报通知。申报主体可登录南昌市科技局网站,进入“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1.《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或《南昌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2.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3.孵化场地证明材料(产权证明或租赁文件或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和孵化场地功能划分图;

4.自有种子资金或创投资金(董事会决议和资金证明)和项目投资证明材料(适用于孵化器);

5.入孵企业(项目)、毕业企业(项目)情况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6.入孵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清单及其证明材料;

7.开展孵化、创新创业服务说明及证明材料。

(二)县区推荐。由所在县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后提交市科技局审核。

(三)评审(复审)。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孵化器的评审和众创空间的复审工作。

(四)认定和备案。通过评审(复审)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下文认定(备案)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四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统一命名为“南昌XX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南昌XX众创空间”;同一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市级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高一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得再次申报低级别的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 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按要求向县区科技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运营发展情况及数据,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每年1月30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并且按照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的要求定期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县区科技部门报告。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五章  绩效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建立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健全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2年对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组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评价程序:

(一)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对照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进行自查,登录南昌市科技局官网,进入“南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绩效考核材料。

(二)各县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交的绩效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核,并根据市科技局绩效考核评价要求,推荐初审合格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参加绩效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综合运营情况进行复核、复评,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价等次。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下文确定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评价主要指标:

1.运营主体信用情况;

2.年度新增入孵企业(团队)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团队)总数的比例;

3.年度新增毕业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仅适用于孵化器);

4.在孵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仅适用于孵化器);

5.年度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及占当年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仅适用于众创空间);

6.在孵企业年度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及平均新增授权数;

7.在孵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及平均营业收入额;

8.在孵企业年度吸纳就业总数及平均吸纳就业人数;

9.年度新增同一领域的企业或团队数量及同一领域在孵团队或企业占当年在孵团队或企业总数的比例(仅适用于专业化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

10.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积极配合科技部门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日常工作材料和报表报送情况等。

第二十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评价为优秀、良好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单位总数的20%;对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评价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属省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相应资格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运营主体信用情况存在问题的,或不按要求提交绩效考核评价材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孵化器、众创空间应该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的,绩效考评视为不合格;对于不按年度提交“运营发展相关情况及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的,取消其评优资格。

第六章 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认定补助、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备案补助和绩效考核评价奖励经费从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认定(备案)补助标准

(一)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综合类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3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专业类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40万元、60万元的补助。

(二)对新备案的省级、国家级综合类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新备案的省级、国家级专业类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4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评价奖励标准

对绩效考核评价评为优秀、良好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次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认定(备案)补助及绩效考核评价奖励程序

认定(备案)补助由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科技部、江西省科技厅、市科技局下发的认定(备案)通知,按照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绩效考核评价奖励由市科技局将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各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标准予以补助。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下达给运营机构所在县区财政部门进行拨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在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运营机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在绩效考核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并且按照《南昌市科技局科研诚信建设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重复认定和备案,其名称可以保持不变。既是市级孵化器又是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可以申请保留一块牌子。现有的综合类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可对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申请成为专业类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洪城众创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洪科字〔2018〕113号)》和《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洪科字〔2018〕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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