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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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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规范招标标活动,创新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模式,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有效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2020年7月3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行“评定分离”方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招标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两个独立的阶段进行,将定标权赋招标人,两阶段评标定标办法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优中选优、效益先行的原则,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优先选择综合实力优秀的企业。

二、实施范围

全区采用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法。

如采用评定分离方法,原则上需将采用评定分离招标方式、招标方案、定标方案等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实施部门和机构

项目招标人为实施主体,区住建局负责评定分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四、组建定标监督小组

招标人应当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成员人数不少于1人。定标监督小组应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特殊情况导致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定标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定标监督小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区发改委:选派2人;

五、实施步骤

评定分离分评标和定标两个步骤实施。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载明评标规则和定标规则。

第一步,按规定(即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书面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拟建议5家,投标人不足5家的,推荐3家)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步,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排序。

六、评定流程

1.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书面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2.宣布中标候选人,开标结束;

3.清退开标室,开标室转为定标室,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进入定标室,其他人员不得入内,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4.定标委员会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室根据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排序;

5.公示中标排序;

6.发放中标通知书;

七、评定分离方法要求

1.招标人制定评标、定标办法要求

(1)评标办法制定要求

参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赣建招[2017]1号)综合评估法。

(2)定标办法及要求

票决定标法(参考设计招标的票决法)

各定标委员一人一票以记名方式投票,按得票的多少进行排序,若出现候选人得票相同的情况,则定标委员会针对得票相同的候选人组织一次投票,一人一票,直至确定中标排序。

2.评标要求

(1)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评标。

(3)确定不排序中标候选人。

(4)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定标要求

(1)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库

定标委员会成员库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建局)负责组建,有效期一年,期满后一年一更新,各部门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新和培训等工作。选派人员原则上为本部门正式工作人员,不得委派外部技术专家。定标委员会成员库成员名单如下:

区住建局:选派4人;     区城管局:选派3人;  

区财政局:选派2人;     区教体局:选派2人;

区行政审批局:选派2人; 区城投公司:选派4人;

(2)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负责组建,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在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中直接指派,在评标结束后到达指定地点参与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合格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合格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合格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参考有关评标委员会法律法规执行。

(3)定标流程

定标原则上应当在评标结束后进行。定标委员会有疑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问,招标人现场作出答复,答复的信息不得有倾向性意见,定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

(4)定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属对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有投诉、且成立影响定标排序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属对定标结果有异议或有投诉的,由招标人负责处理。

八、监督管理

1、强化责任。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要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定标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并对定标结果负责。

2、加强监管。招标人定标监督小组要加强对定标人员库组建、定标人员抽取、定标会议召开等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标监督小组要对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涉嫌廉政问题的,要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招标单位要建立评价机制,形成年度评价分析报告并存档。

3、诚实信用投标,强化对工程投标真实性核查。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不得提供伪造证件、虚假业绩、虚假人员证明、虚假信用状况等,对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等应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对投标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经核实发现中标候选人在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应取消中标资格,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其他

国家、省市出台相关评定分离实施办法后根据相关实施办法调整。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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