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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红谷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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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步推进我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府厅字〔2009〕493号)、《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安置补偿方案(示范文本)修改稿的批复》(洪府厅发〔2016〕431号)、《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办发〔2023〕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部门草拟了《红谷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依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部门反映,表达对《红谷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

联系人:住保中心征收股小刘

联系电话:0791-83838892

电子邮箱:103632699@qq.com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濠江路昌北小学斜对面

附件:《红谷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红谷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起草背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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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红谷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红谷滩区建设步伐,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保障被征收农房所有的合法权益,根据洪府厅字〔2009〕493号《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农房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府厅发〔2016〕431号《南昌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安置补偿方案(示范文本)修改稿的批复》和洪府办发〔2023〕26号《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阳光操作”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二、安置补偿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一)安置补偿签约期限:自下发征收通知书之日起至                   

止。

(二)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天内。

三、安置房地点:                     

四、安置补偿依据

(一)房屋现状调查摸底

由所属乡镇(街道)负责对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所有人房屋及附属构建筑面积、建筑时间、用途、结构等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并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按程序备案,报区住建局(住保中心)复核。

    (二)人口核定计算办法

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信息为依据,严格核定户籍在册人口。被征收人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在2014年4月1日前(如成建制改为非农业人口的,按实际成建制改为非农业人口时间为准,下同)是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村的农业户籍,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户籍仍在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村的,方可核定为户籍在册人口进行补偿安置。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被征收户家庭成员子女和达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的配偶户口暂未迁入本村,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迁入户口的才可计算为被征收人口数,未在规定时限内迁入户口的视为放弃补偿安置资格。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被征收户家庭成员与非本村村民登记结婚、但户口未迁出,未在配偶户籍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时计算被征收人口的,经属地政府认定后方可计算为被征收人口数。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一户内直系亲属依法依规办理分户的,可按分户后补偿安置。被征收户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婚龄登记结婚分户的,按分户后计算。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被征收户家庭成员因离婚分户的,按分户后计算;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被征收户家庭成员因离婚分户的,仍按原户数计算。

每户村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时不得重复计算被征收人口数。

(三)认定公示

所属乡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对房屋的位置、权属、面积和在册户籍人口等情况进行认定,并按照要求将结果在村镇的公示栏或征收改造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天。

五、安置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按规定选择实物安置、货币补偿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户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砖木以上结构)户建筑面积 350 平方米(含)以内部分,被征收人可以按区片价(各区片价见附件)进行货币补偿或选择实物安置,可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比例,实物安置面积不得小于最小安置户型面积。我市城区范围内无住房的,被征收房屋 350 平方米以内部分提倡选择一套房屋进行实物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部分,并按时完成搬迁交房的,另外增加10%的补助和10%的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再给予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补偿奖励标准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8 元计发。

(二)被征收房屋户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砖木以上结构)户建筑面积 350 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建安成本价进行货币补偿。

按时完成搬迁交房的,另外增加5%的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认定为祖屋的补偿安置

祖屋是指本村村民已故后遗留的房屋。应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祖屋的认定细则及补偿安置标准,但不得高于本方案有关规定。

六、其他补偿标准

(一)附属建筑物类补偿标准

1.简易棚60元/㎡。

2.猪牛栏、厕所:砖木结构200元/㎡; 砖混结构260元/㎡。

3.砖围墙80元/㎡,片石围墙200元/ m³,挡土墙200元/m³。

(二)其它地上附着物类补偿标准

按照红谷滩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三)未建成的房屋基础以地基结构性质,均按已建结构重置价的60%给予补偿

(四)装修补偿

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对协商结果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协商不成的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并保留音像资料及评估清单。

(五)简易结构、棚架结构(含钢棚)等结构的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不予实物安置,均按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发布土地预公告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它建筑物,不予补偿;经属地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七、补偿结算相关规定

   (一)安置补偿结算规定

选择实物安置房屋应当严格按照“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因房屋户型设计等原因,造成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按以下规定进行补偿结算:

1.被征收人(按户籍在册每户计算)是本村在册户籍且被征收房屋系其唯一一处住房,被征收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可以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购足至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就近靠档后人均安置建筑面积超出3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结算。

2.被征收房屋户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选择实物安置的,按结构、面积补足差价,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结构差价按框架、砖混、砖木每级50元/平方米计算。

3.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五点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

1.期房实物安置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经所属乡镇(街道)按人口核定有关规定组织认定后,按照户籍在册人口每人每月 300 元的标准计发,每户每月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算,以完成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

2.期房实物安置临时安置过渡期限的规定:对选择实物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期限,多层建筑安置小区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安置小区、多层与高层混合安置小区不超过36个月,起始时间以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为准,逾期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3.货币补偿或现房实物安置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实物安置的,按照户籍在册人口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只进行一次性发放。被拆迁房屋(砖木以上结构可实物安置)总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按1000元进行补助;总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在1000元的基础上另加超出建筑面积部分每平方米5元。

(四)提前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对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提前搬迁奖励期限为补偿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内前两个月,每提前一天奖励200元补助(最多提前60天计算)。

八、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空调迁移等补偿费

1.有线电视迁移按每户120元补偿(凭有线电视证件及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缴费单办理)。

2.固定电话迁移按每户128元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电话缴费单办理)。

3.宽带迁移费按电信部门的电话移机保号费200元补偿(凭征收时仍在使用的宽带缴费单办理)。

4.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补偿;分体立式空调迁移按每套500元补偿。

5.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按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按每套400元补偿。

九、房屋重置价

    框架结构800元/㎡;砖混结构700元/㎡;砖木结构520元/㎡;简易结构(含钢棚)240元/㎡。

十、集体房屋补偿安置

(一)村集体房屋的补偿安置

村集体产业用房(砖木以上结构),按建安成本价进行货币补偿或选择实物安置;简易、棚架(含钢棚)等结构的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实物安置,均按房屋重置价进行货币补偿。

(二)村集体企业相关事项的补偿

1.高度超过4米的村集体企业房屋以高度系数结合重置价格给予补偿。高度4米以上(含)、5米以下计高度系数1.25,房屋高度每增加1米,增加系数0.25,以此类推,高度系数最大为2。

2.村集体企业用地范围内“三通一平”及设备基础等投入和实际工程量由项目责任单位、镇、村等共同确认,由征地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确定造价后进行补偿。

3.停产停业的补偿,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每人6个月一次性最低工资标准补偿。最低工资标准以南昌市相关规定为准。

4.小型设备和其它货物的搬迁,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企业库存货物、大型设备、原材料搬迁补偿费用可由征收单位和被征收单位协商或由征地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十一、鼓励选择房票安置

鼓励被征收人在选择货币补偿、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之外选择房票安置。具体实施可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参照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洪府办发〔2023〕33号)执行。

十二、安置房楼层选择规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结合安置房的实际情况,按"先搬先选房"的原则优先选择一套安置房,其它安置房抽签决定。

十三、本方案施行前已启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可按本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方案适用于红谷滩区“三区三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三区三线”范围外的另行制定方案。

十五、本方案自2023年8月XX日开始施行,《红谷滩区生米镇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上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红谷府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以本方案为准,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

房屋重置价价格表

结构

框架

砖混

砖木

简易

棚架

高层

小高层

多层

重置价格

1350

1150

800

700

520

24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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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