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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2-17 16:45:00 来源:红谷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字体:

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化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南昌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等规定,现整理发布南昌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4月,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某超市2023年3月27日销售的香蕉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查验并留存了涉案香蕉送货单和第三方公司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并提供了供应商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供应合同复印件、验收单复印件等。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市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

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1月,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南昌市东湖区某超市经营的鳊鱼抽检结果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的核查处置通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电脑购销记录打印件、供货方开具的销货清单、供货方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证明当事人采购鳊鱼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鳊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三

某生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9月,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接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反映2022年8月19日对青山湖区某生鲜店抽检了长豆角,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2022年9月27日提出申请复检,经复检,其经营的长豆角依然被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长豆角时有进货采购单,销售单及该批次快检报告,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证明对该批次的长豆角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不知情,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并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四

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11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某超市销售的鸡蛋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甲硝唑最大残留限量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14日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签收,并对该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日当天从重庆市长寿区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了该批次鸡蛋,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厂家的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进货来源地的重庆市市场监管部门。

案例五

某蔬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2月,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的核查处置通知,称西湖区某蔬菜店销售的韭菜经检测腐霉利项目超标。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发现,2023年1月11日当事人从南昌市某蔬菜批发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索取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快速检测报告,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够证明对该批次的韭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知情,并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六

某母婴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年5月,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接到举报线索后对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母婴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婴儿纸尿裤和婴儿成长训练裤专利权已中止,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提供了进货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供应商和生产企业资质文件等材料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专利过期产品,免除对当事人的罚款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583元。

案例七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1月,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接案件线索,反映南昌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某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内容中含有“顶级、独一无二”等广告用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自有新媒体(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包含“顶级、独一无二”等广告语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并已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八

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发现江西省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官网链接词条标识有“某某汽车共享出行服务第一平台”,涉嫌使用绝对化用语,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中使用了绝对化用语,但由于其是在自建网站发布,且属于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参照《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相关规定,湾里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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