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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执法局(大队)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时间:2021-04-25 14:49:18 来源:执法局 浏览量: 字体:

执法职责:

1、负责行使市容环境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外)行政处罚权。

2、负责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负责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负责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负责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负责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生活噪声的行政处罚权。

7、负责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负责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房屋装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负责行使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施工许可管理、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负责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在公共场所办丧事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1、负责行使垂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负责行使餐饮油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负责行使燃气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4、负责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执法依据:

红谷滩区城市管理行政权力目录清单

序号

权力事项名称

主要依据

权力类型

实施机关

1

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南昌市城区河流垂钓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2

违反规定在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3

对在市区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活动产生过大音量、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4

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处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5

在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的、在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以外吹奏丧事鼓乐的、摆路祭、出水的处罚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南昌市殡葬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7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8

对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9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达不到标准的处罚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0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防工程的处罚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1

对投资者、管理者不与使用者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不对使用者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2

对在人防工程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将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或者在人防工程的安全出口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3

对新建、改建、扩建地面设施妨碍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通风口使用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4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或者不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5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6

对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7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修活动的行为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8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违法行为的监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9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20

拆迁人未按规定对拆迁工地设置围挡的处罚

《南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21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22

对擅自超越资质级别(范围)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23

对擅自占用,不按时归还,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风景湖泊、风景林地造成损失的;刻画树木、攀折树枝、采摘花朵果实;利用树木、绿篱、护栏等牵线挂灯、搭晒衣物、牵拉钢筋;在草坪、花坛、绿篱、苗圃、草圃、风景湖泊、风景林地等绿地内堆物作业、倾倒垃圾、排入污水、停放车辆、焚烧物品、燃放鞭炮、挖沙、取土、采石、放牧、打猎;距草地、绿篱、花坛、行道树干边缘1.5米内设置有炉灶的摊点;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树木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24

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25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26

对在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园内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扩建)与公园功能无关或污染公园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擅自占用公园用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公园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27

对在公园内攀爬树木(采摘花朵果实、损毁草坪植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树枝树叶、擅自营火、烧烤)攀爬(移动、涂污、损坏)围栏(亭、廊、雕塑、标牌)及其他公园设施、携带有碍人身安全的动物及恐吓(捕捉、伤害)动物、和在指定的区域外游泳(垂钓、滑冰、踢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公园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28

对公园内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珍稀、濒危动植物)未设置相应的保护设施以及在公园内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导游牌(服务指示牌、游客须知、警示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公园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29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以及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30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31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32

对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违法进行勘测、设计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33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34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35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36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37

对未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继续建设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38

对未按要求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39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40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41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的;养护、维修城市道路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42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43

对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44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45

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46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台阶、门坡、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的;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在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47

对在作业期和养护期内擅自拆除围挡的、未及时处理缺损的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施工完毕未按照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的、擅自开、改城市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48

对擅自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49

对向排水管渠内直接排入粪便,倒入垃圾、杂物,向排水管渠内排入渣土以及建设施工中的灰浆、泥浆,或者向排水管渠排放废气以及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害物品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50

对在城市道路焚烧物品、擅自接通排水管渠或者改动城市排水设施、占压、损坏、移动除城市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城市排水设施、在排水管渠出水口和排水明渠内设闸憋水或者擅自开启排水井盖取水、排水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51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52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53

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54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违反桥梁监测和养护维修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55

对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承载能力、限高、危桥警示等标志的行政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56

对井具设施未标明产权单位和专业标志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57

对产权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巡查职责,造成井具设施缺失、损毁未及时发现,或者对投诉、维修通知不及时处理的; 产权单位未及时填埋废弃的检查 井、阀门井的;施工单位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中,对井具设施造成损坏不及时修复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58

对损毁、擅自占用公厕无障碍设施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59

对擅自占用盲道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60

对违反规定建设城市雕塑的、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61

违反规定擅自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62

对违反规定在临时停车泊位内停车不缴纳停车泊位费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63

对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户外广告或者在电线杆、树木、居住楼道上涂写、刻画户外广告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破损、脱色、字体残缺,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暂不发布广告超过15日不补充公益广告的,不按照规定时间开关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南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64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65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66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67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乱、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68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69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70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71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72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73

对运输车辆未使用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密闭苫盖装置或者未使用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未随车携带运输单等证件、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的

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未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74

对运输单位未配备管理人员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进行监督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75

对居(村)民装饰装修住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个人自建房屋和非住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实行袋装收集、定点投放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76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未使用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77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78

对施工工地和余土倾倒场地出口不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挟带渣土、污泥污染城市道路,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挡或者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79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80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81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82

对侵占、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83

对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布告栏、启事栏、宣传栏、橱窗、雕塑、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果壳箱和移动公厕等设施污损、锈蚀、残缺、油饰脱落,有碍市容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84

对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树叶、垃圾的;从楼内向外抛废弃物的;流动摊点的经营者未按规定清扫、收集其产生的废弃物的;厕所、化粪池、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不按规定设置城市中城市中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向铁路两侧、城市道路及港区水域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85

未经批准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的处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86

对科研单位、医疗单位、生物制品厂、屠宰场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87

对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道路的,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达不到日产日清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88

对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89

对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服务费后,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政处罚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90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设置的招牌、指示牌、遮阳棚等设施,破残或者污损逾期未整修、清理或者拆除的;未经批准迁移、拆除公共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91

对在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进行麻将、扑克、棋类等有碍市容活动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92

对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上,或者将炉口、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的;乱倒乱扔垃圾、粪便,乱倒、乱排放污水,或者乱抛大件生活废弃物、动物尸体以及随地填埋、焚烧垃圾等废弃物的;在街道或者公共场地焚烧、丢撒冥纸的;占用街道冲洗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93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不按规定对城市公厕进行建设和维修管理,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未按规定建造公厕的;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公厕改造或者重建未先建临时公厕得;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94

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95

对擅自拆除、占用独立式公厕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96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97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98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99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00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01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02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03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04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05

对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06

对设置门店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有关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07

对临街店面经营者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08

对未经特许经营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09

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未将餐厨垃圾运到取得特许经营的处置服务企业进行处置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或者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的;未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10

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行政处罚

《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11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强制拆除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

《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行政强制

红谷滩区执法局

11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

红谷滩区执法局

113

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

红谷滩区执法局

114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

红谷滩区执法局

115

对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或者查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仍继续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行政强制

红谷滩区执法局

116

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查阅、调阅或者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采用录音、录(照)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南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红谷滩区执法局

117

对建筑垃圾处置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南昌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红谷滩区执法局

118

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门店招牌、城市照明、城市道路(含桥涵)及其井具设施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红谷滩区执法局

119

调查取证时要求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意见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红谷滩区执法局

120

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对已查封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停止供电、供水

《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红谷滩区执法局

121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其他行政权力(共性权力)

红谷滩区执法局

122

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23

对城市建成区违反燃气经营及使用规定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24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25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26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27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28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29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30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31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32

排水户未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城市排水许可证内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的处罚

《南昌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33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34

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等的处罚

《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35

在建成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水植物,设置拦河渔具以及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杂物或者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和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36

在建成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37

违规开发利用建成区河道、湖泊的处罚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38

在建成区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39

强制拆除在建成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行政强制

红谷滩区执法局

140

建成区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行政强制

红谷滩区执法局

141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4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

红谷滩区执法局

143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

红谷滩区执法局

144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45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

红谷滩区执法局

146

抽样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

红谷滩区执法局

执法流程:

一、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普通程序

(一)除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二)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三)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四)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五)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六)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八)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监督途经:

执法业务电话:83853685

作风监督电话:8385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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