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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谷滩区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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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办,区委有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

《红谷滩区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2022年第3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5月7日

红谷滩区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区乡村振兴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区特色生态农业,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兄弟县区有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红谷滩区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资金扶持政策

为大力发展我区农业产业,按照年初所涉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其中:80%用于农业产业项目直接扶持;20%用于农业技术培训、新技术推广、项目推进管理、农村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

(一)现有农业产业改造提升补助

1.茶叶基地规模化种植改造提升。个人、村、企业或合作社改造老茶园100亩以上,且未列入茶园改造补助的,给与每亩1500元补助;补助资金按3:4:3比例,分三年安排到位。

2.精品葡萄园观光体验化改造提升。现有城区规划区以外,面积在50亩以上,环境优良、无污染,基础条件较好且具备评定“两品一标”的葡萄园,按规范化种植、体验式采摘、观光型经营要求进行改造提升,给予精品葡萄园观光体验化改造提升扶持。50亩(含)以上按每亩最高1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3. 精品蔬菜农事体验观光园改造提升。现有面积50亩以上,具备建设绿色无公害蔬菜种植示范基地条件的,按照城市家庭认养为主、兼顾农事体验型要求进行改造提升的蔬菜农事体验观光园,按每亩12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蔬菜农事体验观光园改造提升资金扶持。

4.特色果业生态观光示范园改造提升。面积30亩以上,已进入盛果期,除葡萄以外的蓝莓、杨梅、冬枣、草莓、猕猴桃、西梅、樱桃等其他特色果业基地,按要求进行采摘体验化示范园改造提升的,给予资金补助。30亩(含)以上按每亩最高1200元标准给予补助。

5.中药材、食用菌、花卉生态观光示范园改造提升。现有城区规划区以外,面积30亩以上,按要求进行观光示范园改造提升的,给予资金补助。30亩(含)以上按每亩最高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6.畜禽污染防治补助。对规模畜禽养殖户聘用第三方企业收集散养户畜禽粪污进行集中处理的给予补贴,每年1-5万元补贴。

7.畜禽养殖补助。对在红谷滩区范围内养殖场能繁母猪给与100元/头的补贴。

8.鼓励发展花生种植。新建花生种植30亩以上每亩奖补200元。

9.鼓励发展中药材产业。新建中药材基地每亩奖补600元。

10.鼓励发展特色水产养殖。新增稻蛙(虾)等养殖每亩奖补1500元。

(二)新增农业产业项目补助

1.新建茶园项目。新增连片种植标准茶园50亩以上,给予每亩2500元补助;补助资金按照3:4:3比例分三年安排到位。

2.新增果业种植项目。面积30亩以上,且一次性按照观光体验式基地标准建设到位的特色农业项目,给予项目资金补助。30亩(含)以上按每亩最高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按一期不超过40%、二期(进入采摘期)全额到位的原则分批落实到位。

3.新增蔬菜种植标准化示范园项目。面积在30亩以上,且一次性按商品生产、观光采摘等综合性体验基地标准建设到位的项目,按每亩15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项目资金补助。

改造和新增特色生态农业项目,坚持“先建后补”原则,采取以下申报、验收办法:每年5月底前申报,区农业农村局下达申报通知,由项目业主自主申报,填写项目申报表(见附表),并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与预算表,连同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项目单位登记注册证件、“两品一标”等证件,向所在乡镇(街道)进行项目申报。扶持建设内容包括完善园区道路体系,做到主、支路配套;改善排灌系统,建设喷灌、滴灌设施;实施绿色栽培措施,建设遮阳或避雨大棚、安装杀虫灯、防虫网等;建设供游人休息和观光的亭、廊、游步道及品尝、体验设施;合理建设小型生态停车场所,以及丰富品种,增加项目的观赏性、体验和参与性,延长项目区采摘、观赏期限的措施。各乡镇(街道)收到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要及时组织审核,了解项目建设地点是否符合产业规划、用地手续是否合规、审核相关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相关证件是否属实。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签署审核意见,并在审核真实的证件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查看,根据全区年度资金项目规划,择优选定本年度扶持项目并正式行文批复。立项批复为6月底前,项目验收为每年的10月底前,原则上财政扶持资金不高于项目单位年度投入资金的50%。项目单位完工后应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验收报告、项目批复文件、项目立项申报表、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决算、同角度项目实施前后的照片对比、项目单位证、照复印件、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复印件、“三品一标”证件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材料一式两份交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收到上述验收材料后,确定结算评审单位后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的重点为项目单位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对项目计划完成较好的,签署验收合格意见。验收合格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应补助标准汇总补助金额,向区财政局申请下达补助资金。

二、新引进农业产业项目配套扶持

1.对按规范程序流转抛荒2年以上(含2年)耕地或荒山荒坡从事特色生态农业项目的投资者,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种植粮食作物的,流转期限可缩短为5年以上),流转面积(连片)在100亩以上,按照流转合同(协议)付清土地流转费,并恢复农业生产的,按每亩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土地流转经费补助,单个项目年度奖补资金不超过10万元。

2.对新上标准化茶叶、蔬菜、茶油、水果加工生产线等特色农产品加工设备,按当年设备投资的50%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准备好相关佐证材料与票据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3.投资者在红谷滩区域内建设与我区特色农产品相配套的综合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交易市场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在当年完成项目建设总额50%以上的,给予基础设施投资奖补。新建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或农产品加工厂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平方米奖励10万元, 单个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4.农业先进生产技术奖补项目。对涉农企业所拥有技术或标准 在国内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在省内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在市内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农业产业品牌建设扶持

1.新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除享受上级有关政策奖励外,区财政再分别给予上级奖励资金50%奖励。

2.新获得农业部门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除享受上级有关政策奖励外,区财政再分别给予上级奖励资金50%奖励。

3.新创建省、市农业部门认可的益农信息社,在享受上级有关政策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上级奖励资金1:1给予奖励。

4.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的农业企业,除享受上级有关政策奖励外,区财政再分别给予上级奖励资金50%奖励;对获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立项并完成验收、省级名牌产品的农业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集体商标、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立项并完成验收、市级名牌产品、主导制修订省级农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或农业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5.鼓励区农业产业投资者依托自有基地举办各类节庆活动。对承办区、市、省、国家级节庆活动,并以此大力宣传推介红谷滩区特色生态农业产业的,一次性给予相关企业承办活动所支出经费不超过50%的奖励,企业准备好相关佐证材料与票据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四、附则

1.区农业农村局对下一年度发展农业产业专项资金做出测算,区财政局将发展农业产业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发展生态观光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对农业产业专项资金使用加强监督。

2.区本级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政策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5月1日开始实施。

4.本政策措施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红谷滩区农业产业扶持项目立项申报表

2.红谷滩区农业产业项目验收表

附件1

               红谷滩区农业产业扶持项目立项申报表

申报单位

项目地点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土地来源

面积

本年度项目建设内容及概算

村审查意见(签字盖章)

乡镇(街道)审查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农业农村局审查意见(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红谷滩区农业产业项目验收表

申报单位

项目地点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土地来源

面积

本年度项目建设内容及完成情况

验收人员签字

所在乡镇(街道)验收人员

区农业农村局验收人员

区农业农村局      

(签字盖章):

                                                  验收时间:        月   日


红谷滩区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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