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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控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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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控制标准(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红谷滩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标准管理,合理确定项目投资规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省、市、区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区投资项目实际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实施范围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阶段,为项目总投资的确定提供参考依据和衡量标准。

第三条  实施类别分为市政道路桥梁、安置房、学校、行政办公用房装修、绿化、外立面维修改造、公共停车场等七类。

第四条  项目总投资包括工程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及预备费等各类费用,建设标准设定情形对应参考指标值上限。

第五条  工程费用是指直接构成固定资产的工程项目投资,由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三部分组成。建筑工程费包括各种房屋和构筑物的建筑工程;各种室外管道铺设工程;总图竖向布置、大型土石方工程等。安装工程费包括各种机电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等设备的安装及配线;工艺、供热、供水等各种管道、配件和闸门以及供电外线安装工程。设备的购置费包括需要安装和不需要安装的全部设备购置费;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备品备件购置费。

第六条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指建设期发生的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除工程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以外的费用。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费、项目建设管理费、建设工程监理费、工程造价咨询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施工图审查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专项评价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市政公用设施费、联合试运转费、工程保险费、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生产准备费和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等建设期发生的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在执行以上其他费用的基础上,增加部分桥梁、环保等项目工程综合检测费,除此以外的费用一律取消,不再计列。

第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装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不超过总投资15%计取,其余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20%计取。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预备费按第一部分费用(工程费)的8%计取(智能信息化项目按5%);初步设计阶段预备费按第一部分费用(工程费)的5%计取(智能信息化项目按3%)。

第九条  本标准单价中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土地费用、工程范围以外的一般设施设备采购及因建设条件特殊且占总投资比例较大等非常规费用。本标准中未考虑采用高档、进口材料或设备。

第十条  区行政审批局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或政策调整变化等发生较大变化情况,适时对本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必要性进行调整。

市政道路桥梁工程

第十一条  本指标所指的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主要指新建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和一般的简支梁桥、人行天桥等市政道路桥梁,不包括快速路、高架桥、隧道等。道路工程分为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及城市支路,建安单价上限分别按580元/平方米、530元/平方米、480元/平方米控制;桥梁分为非涉水桥(含人行天桥)和涉水桥,非涉水桥又分为:混凝土桥和钢桥,建安单价上限分别按7000元/平方米、14000元/平方米,涉水桥混凝土梁桥建安单价上限按8000元/平方米控制。按道路面积、桥梁投影面积(不含搭板面积)计取。

第十二条 市政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结构,路缘石、平石及路基填挖方,1米范围内场地平整;不包括路基、交通设施、排水、道路照明、道路隔离带绿化、行道树、强弱电管道、给水管、燃气管等其它市政管道。

第十三条  市政桥梁工程主要包括单跨小于50米以下的非涉水桥(含人行天桥)和涉水桥。

第十四条  如工程中存在重大特殊地质状况需特别处理的,存在挡墙工程、道侧绿化以及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或下穿铁路、绕城、中高压燃气管道、智慧路灯(照明)及军用光缆改造等特殊情况的,建设费用另行考虑。

安置房工程

第十五条  本标准所指的安置房项目,是指政府投资新建的棚户区改造、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工程。安置房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地上工程、地下工程、室外附属工程,同时考虑了海绵城市、绿建(基本级)、常规基坑支护等因素。地上工程、地下工程、室外附属工程,建安单价上限分别按2300元/平方米、41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控制。装修标准上限为800元/平方米。

第十六条  地上工程包括上部主体结构、外立面装饰、公共部位装修、给排水、暖通、消防、强弱电、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及电梯工程等。

第十七条  地下工程包括地下室主体结构(含桩基)、土方工程(含基坑支护,不含场平土方)、内部简装、公共部位装修、给排水、暖通及空调、消防、人防(除人防专项规划规定外,一般不含五级及以上等特殊人防,不包括为其他项目建设的异地人防工程)及强弱电工程等,不包括地下水抗浮措施等工程。

第十八条 基坑支护工程主要指三轴水泥搅拌桩、钻孔灌注桩基坑支护,包括地基处理及边坡支护、砌体、钢筋混凝土支护主体等常规基坑支护工程。桩基工程根据一般的地质条件,按照常用的钻孔灌注桩考虑。

第十九条  室外附属工程包括交通设施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围墙工程、市政工程、室外给排水工程和强弱电工程等。按室外工程面积计取。

学校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  本标准所指的学校建设工程,是指政府投资新建的中小学、幼儿园项目以及配套公共停车场库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地上建筑、地下工程、二次装修、室外工程及其他工程。同时考虑了海绵城市、绿建(基本级)、常规基坑支护、实施可再生能源等因素。不包括教学设施设备的采购和超常规建设标准的内容。地上工程、地下工程、二次装修、室外附属工程,建安单价上限分别按2600元/平方米、4100元/平方米、700元/平方米、600元/平方米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地上工程主要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多功能教室、行政楼、食堂及风雨操场、学生宿舍等建设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地下工程按一层地下室考虑,主要包括地下室主体结构(含桩基)、土方工程(含基坑支护,不含场平土方)、内部简装、公共部位装修、电气、给排水、暖通及空调、消防、人防(除人防专项规划规定外,一般不含五级及以上等特殊人防,不包括为其他项目建设的异地人防工程)及弱电工程等,不包括地下水抗浮措施等工程。

第二十三条  二次装修控制标准仅适用于新建学校在已完成土建工程的基础上实施的室内装修,不含功能性用房。按装修面积计取。

第二十四条  室外附属工程包括室外运动场、交通设施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围墙工程、市政工程、室外给排水工程、雕塑工程、室外安全防护措施工程和强弱电工程等。按室外工程占地面积计取。

办公用房装修工程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办公室和公共区域建安单价上限分别按6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控制。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是指工作人员办公及储藏空间、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保安室、财务室、弱电机房、监控室、仓库、备用间等。

第二十七条  公共区域是指门厅、走廊、电梯厅、楼梯间、餐厅、卫生间、茶水间、接待室及公共服务大厅等,不含室外工程、专业智能化建设(合成作战中心、反诈中心、执法办案中心等)、专业实验室建设、充电桩工程等。

第二十八条  拆除工程、空调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窗户工程发生时参考明细标准表的非常规项目计取。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等大型智能信息化工程;礼堂等有演出功能或有声学设计要求、保密要求的特殊功能性空间等,发生时另行计取。

绿化工程

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所指的绿化工程,主要包括居住区绿化、道侧绿化、行道树、公园纯绿化工程、公园景观绿化(绿道)工程和临时绿化工程。

第三十条  居住区绿化主要指住宅小区房前屋后的绿化种植。一般包括传统园林植物及较易成活且抗逆性较强的植物种植。居住区绿化按绿化面积计取。

第三十一条 道侧绿化指道路两侧(含中央分隔带)的绿化。一般包括苗木种植、园路铺装以及少量景观设施。景观大道道侧绿化可参照居住区绿化计取。

第三十二条 行道树主要指人行道上单独种植的乔木,包括行道树、种植穴、种植土和侧石。行道树按行道树株数计取。

第三十三条 公园绿化工程根据施工内容及档次分为纯绿化、景观绿化(绿道)工程两种。其中景观绿化(绿道)工程包括绿化工程、景观工程、园路铺装、给水工程、路灯工程、市政家具等内容。如由于地形原因,需实施大量土石方工程的,费用另行考虑。

第三十四条 临时绿化工程主要用于拆除后的临时复绿项目,一般仅包括苗木种植,以草本及灌木为主。

第三十五条  如绿化工程需要增加名贵树木、定制大型雕塑、定制标志性景石、使用特殊材料或者涉及大量土石方工程的,费用另行考虑。

外立面维修改造工程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所指的外立面维修改造工程是指原有道路两侧建筑、独栋建筑的外观维修改造。包括立面、屋面、室外立管维修改造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立面工程主要包括外墙面修复、空调架、防盗窗等的拆除和新装。

第三十八条 屋面工程主要包括破损屋面的拆旧、建筑垃圾的清理(含人工搬运及外运)、并按原屋面类型重新制作完成。

第三十九条 建筑室外立管安装工程主要包括旧管的拆除外运和新管制作安装。

公共停车场工程

第四十条 本标准所指的公共停车场库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上与地下单、多层公共停车场,以及多层、高层钢结构立体停车库。地下公共停车场建安单价按16万元/车位上限控制;地上混凝土结构立体停车场建安单价按12万元/车位上限控制;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建安单价按10万元/车位上限控制;快充充电桩按2.5万/车位上限控制,慢充充电桩按0.3万/车位上限控制。

第四十一条  地下公共停车场主要包括基坑支护、地下建筑、交通标识标牌、停车机械设备安装和人防工程(除人防专项规划规定外,一般不含五级以上等特殊人防)等。

第四十二条 地上混凝土结构立体停车场主要包括土建工程、交通标识标牌和停车场设备等。

第四十三条  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主要包括土建工程、机械立体车库设备等。

非常规项投资参考标准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所指非常规项包括新建房建基坑支护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

第四十五条  非常规基坑支护是指距离现有建筑5米以内、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邻近地铁、铁路、桥梁、水域等地质情况较差等情况。按照新建一般房建工程、新建装配式建筑工程、地下一层、地下二层进行分类,按万元/延米(基坑周长)计取。

第四十六条  新建一般房建工程地下一层按2.9万元/延米上限控制、地下二层按3.9万元/延米上限控制。地下二层地下室基坑支护费用占地下室费用比例上限为30%;地下一层地下室基坑支护费用占地下室费用比例上限为10%。

第四十七条  装配式建筑工程按装配式面积计取,常规建筑差价600元/平方,其它参照执行。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上级政府、部门对建设标准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从紧控制。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最终解释权归红谷滩区行政审批局。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项目建设其他费控制参考标准表

2、新建市政道路桥梁项目建设控制参考标准表

3、房建类项目建设控制参考标准表

4、绿化工程建设控制参考标准表

5、外立面维修改造工程建设控制参考标准表

6、公共停车场建设控制参考标准表

7、非常规项建设控制参考标准表

附件表格

红谷滩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控制标准(试行)(红谷府规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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