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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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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红谷滩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五条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区发改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需要安排区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承接、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和协调监督。

区住建局负责区本级政府投资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编制及组织、综合、督促、协调、推进工作;负责组织区本级政府投资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移交工作,对辖区内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区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 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政府债务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算审核、决(结)算批复。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政府投资和以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农业(水利)、教育、卫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建设业主单位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行业规定进行问责、处罚;如发现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履责不力情况或违法违纪问题的,将问题线索移送区纪委监委处理。

第七条  项目单位须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内审制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贯彻“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区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 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由区级有关部门建立红谷滩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依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和规划计划、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结合实际需要,提前研究谋划未来3-5年需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建立项目前期计划。在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会同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各部门申报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筛选,编制完成政府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并征求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实施。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改委下达。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还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

(三)坚持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质量与水平。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决策管控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政府投资项目在提请决策前,项目单位应将前期工作做细做实,项目先编制概念性设计方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筑风貌、人防条件、地质条件的初步勘察、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建筑的关键指标、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材料品牌档次要求、设备品牌要求、基本结构形式(如超限、大跨度、转换、支护)等。由项目单位报项目协调调度领导小组对项目概念性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二)原则上应提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土地使用量、主要工程量等内容,同时还应做好项目地质勘察以及征地拆迁补偿、苗木迁移、水电气通信管线迁改等方面的初步摸底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包括与该项目同类型、已建成项目的投资情况分析比较报告(含建安工程费用和征地拆迁、管线迁改费用等,房建工程按每平方计算,道路工程按每公里计算),由区行政审批局组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预评估并针对以上内容出具评估意见。经预评估确定的投资额(包括建安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作为提请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时的总投资匡算金额的参考。

(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并明确资金来源,未通过评估论证的,一律不得申报。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由区财政局进行,通过评估论证的出具资金筹措意见。

(四)通过概念性设计方案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估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须在报请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经预评估确定的总投资在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类型,牵头征求自然资源、建设、行政审批等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分别对项目政策标准、基本条件以及项目合规性、公益性、紧迫性、可行性把关提出书面意见。项目单位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决策建议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对于经预评估确定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应向区委进行报告;区重大民生等项目根据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五)经区委常委会或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的项目,由区行政审批局统一下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资金来源,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各项审批、论证工作。

(六)经预评估确定的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组织征求各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根据各部门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项目批准后,由区行政审批局出具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资金来源,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后续各项审批、论证工作。

(七)对于每年度申报区重大重点项目计划的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议之前,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应做好项目概念性设计方案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工作并落实资金来源。经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定后,由相关审批部门依法依规直接进行后续各项审批、论证工作。年度区重大重点项目计划还应报请区人大审议。

(八)区政府建立项目协调调度领导小组制度,领导小组由区政府领导、各部门相关领导、社会专家组成,对项目决策、可研报告、设计方案、财政承受能力、施工方案、施工问题协调等进行协调和调度。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由区行政审批局部门负责,并出具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意见;预算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由区财政局负责,分别出具工程预算定案书、工程结算定案书和批准文件。

使用区政府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原则上由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上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应当作为区政府预算资金管理。

第十 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未经区政府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决策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且估算投资中的建安工程费用不得超过经预评估确定的建安工程费用。原则上项目单位不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申报。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范围按照省市有关风险评估规定。

第十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不调整的改建、扩建项目除外);

(二)节能审查意见(国家规定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除外);

(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初步设计由区审批部门初审符合会审条件后组织会审。视项目情况,必要时可增加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会审,会审后由区审批部门批复。

第十 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报批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批准的项目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不涉及的项目除外);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涉及的项目除外);

(三)与该项目同类型、已建成项目的投资情况分析比较报告(含建安工程费用和征地拆迁、管线迁改费用等,房建工程按每平方计算,道路工程按每公里计算)。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

第十 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以上程序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可按照“并联审批”和“容缺审批”等有关规定办理。

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十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二十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经审批部门认定需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在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的前提下,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

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对于可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项目范围和简化内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投资项目,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 区发改委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并与区政府财政预算相衔接。

第二十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已通过;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计划编制部门及时下达。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主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和计划执行部门,并抄送区审计局。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二十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十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原计划编制部门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三十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也可以分别采购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具体服务事项。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或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

第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于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审批部门重新进行变更审批:

(一)拟变更建设地点的;

(二)拟对建设规模调整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拟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的;

(四)拟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审批部门调整审批。

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

第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投资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概算原则上只予调整一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商区财政局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概算调整幅度在10%(含)或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批准。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由项目单位报区政府批准。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十 项目法人单位对必须实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十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项目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项目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章  预决算管理及绩效管理

第四十 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草案,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及时报送区财政局审核。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全区财政预算。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项目支出。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之后、招标之前报送评审所需材料,由区财政局评审,并出具预算评审报告,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局应根据情况核减或者暂停拨付资金:

(一)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和预算指标执行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调整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未按照工程变更管理制度执行的;

(四)其他需核减或者暂停拨付资金的情况。

第四十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评审,由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编制竣工结算报主管部门,竣工结算报告中需包括与该项目同类型、已建成项目的投资情况分析比较报告。项目单位组织预审,由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将相关材料送区财政局评审,区财政局出具竣工结算评审报告。项目单位送审金额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概算中的工程费用。

第四十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区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中需包括与该项目同类型、已建成项目的投资情况分析比较报告(含建安工程费用和征地拆迁、管线迁改费用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送审资料完整齐全、程序合法合规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应当做到同步申报、同步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部门应当每年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

区政府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 区发改委、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不断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项目评价结论应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 区发改委、区行政审批局、区财政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 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6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五十 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五十一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的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江西)”、“信用南昌”网站公示。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

第五十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监管、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具体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监察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的拆迁、评估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四)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的;

(五)依法应当纳入工程总承包而肢解分包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工程现场签证和变更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损失浪费的;

(八)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九)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的变更未追究其相关责任的;

(十)工程资料管理不善造成关键资料缺失的;

(十一)对送审的工程造价预算和结算未严格初审,高估冒算,及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二)未经交工或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不含试运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三)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十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 国家、江西省、南昌市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 项目审批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操作细则。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红谷滩区发改委。

第五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流程图

红谷滩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红谷府规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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